公所定作業要點 助民取得國有非公用房地使用證明
雲林麥寮鄉長蔡長昆(左)頒發使用證明給第1位取得的鄉民鍾美麗。(許素惠攝)
雲林縣麥寮鄉許多鄉民在1993年7月21日前,便佔養或佔耕國有地,然因法規限制及年代久遠,可提供證明的村長等相關人員已不可考,造成鄉民申租困難,麥寮鄉公所特訂定《麥寮鄉公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82年7月21日前實際使用證明核發作業要點》,協助鄉民申請相關證明文件,鄉長蔡長昆11日上午頒發使用證明給第1位取得的鄉民鍾美麗,她開心不已強調,終於可以據以合法承租了。
蔡長昆指出,國有財產署規定,個人於1993年7月21日前就使用國有地可以合法承租,但此之後,需村裡長等相關人員提出使用事實證明,但因年代久遠等因素而不可得,得進而需由本地農會、公所或其他政府機關出具實際使用證明文件,惟多數機關並未訂定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導致鄉民無法取得證明,四處碰壁,求助無門。
蔡長昆說,爲協助鄉民解決無法承租國有地的問題,特地訂定相關發作業要點,並在5、6月間於中興村社區活動中心、海豐村集會所活動中心、後安村福興宮召開說明會,廣爲宣傳讓鄉民知道,協助鄉民衆申請相關證明文件,
鍾美麗是第1位取得使用證明書的鄉民,她興奮地表示,她養殖了快20年,卻一直無法合法承租養殖地,因此不能加入漁保,天災時也無法獲得救助,有了這張使用證明書,一切都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