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沒戴護目鏡…他左眼遭碎片割傷「近乎失明」!公司判賠120萬

藍姓男子工作時左眼不慎被樹脂碎片割傷眼睛,致視力僅剩0.03近乎失明(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徐愷昕屏東報導

藍姓男子爲羽球拍成型機操作員,日前他值晚班在清除模具廢料時,樹脂碎片不幸噴濺到他左眼內,在廁所洗手檯沖洗後繼續工作,但隔日下午,左眼卻突劇烈疼痛,經診治,最終確定視力僅剩0.03,近乎失明,後來他以公司未提供護目鏡爲由,提告求償358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結,判公司需賠償藍男119萬8千元。

藍男受僱於一運動用品製作工廠,2016年2月16日晚上8時許他在清洗羽球拍模具時,樹脂碎片不慎噴濺到左眼內,他趕緊跑去廁所洗手檯沖洗,隨後繼續回崗位工作。不料隔日下午2點許,他左眼突劇烈疼痛,經就醫,被判定是眼角膜潰瘍,急轉至大醫院治療,同年5月20日,他接受左眼羊膜修補手術,後續又因併發阿米巴性角膜炎青光眼而接受雷射治療,並於10月19日進行左眼鞏膜睫狀體光凝固術,隔年2月10日再接受左眼角膜移植,遺憾積極治療至今,左眼視力仍僅剩0.03,無法矯正

▲藍男控訴他所任職的公司未提供護目鏡,導致他眼睛受傷,爲此求償總計358萬餘元。(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藍男因工作導致視力近乎失明,他以公司未提供護目鏡,害他發生職業災害爲由,提告求償醫療費交通費工資補償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共計358萬餘元。法庭上公司回辯,藍男事發當下應使用生理食鹽水及煮水作初步清潔,但他卻使用廁所生水,還拖延就醫,纔會受到感染,讓傷害擴大,明顯有過失,認爲藍男應自負80%責任

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爲,藍男眼睛受傷害當下既未及時做適當處置,就醫期間也沒按時回診,審結,認爲公司需負40%責任,藍男則須自負60%過失責任,經摺算,公司需賠償藍男119萬8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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