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屏東市長夫婦涉貪242罪 入監後8罪改輕判
國民黨籍前屏東市長林亞蓴,被控與丈夫藍俊良利用協會申報經費「自肥」,總計向縣府請領900多萬元社團補助款,一審重判夫妻16年,因藍繳回犯罪所得,更二審改判7年10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其中8罪撤銷,其餘234罪定讞,今更三審針對8罪宣判,林改判無罪,藍則依僞造文書判9月。可上訴。
林亞蓴曾任兩屆屏東縣議員,2014年當選屏東市長,卻被發現林的丈夫藍俊良(原名陳俊良)虛僞成立民間團體,並任職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等5個協會總幹事。
屏東縣議員每年有200萬元建議款可供使用,藍俊良被控以廠商提供不實發票,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名義,向妻子林亞蓴申請議員建議款,實則添購高爾夫球具、電腦、免治馬桶等物供私人使用,2006年至2013年間,合計請領900多萬元補助。
林亞蓴辯稱丈夫成立5個空頭協會並不知情,還稱這是丈夫的個人行爲;但法院準備程序時,藍俊良脫口他在家中是「老闆」、「一家之主」,他跟林亞蓴要建議款,林不敢不籤給他。林也坦承,藍俊良在家中很「大男人」,態度強勢且會侮辱她。
屏東地院根據證人證詞及相關單據,加上兩人在家中的相處模式,認爲藍不僅沒有隱瞞林亞蓴的顧忌,林對於藍俊良的行爲,也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順從之,認定林對於藍俊良以協會浮報公款都知情,依貪污罪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6年。
上訴二審後,藍俊良繳回涉貪的959萬餘元犯罪所得,加上他在偵查中自白,二審藍俊良改判8年6個月、林亞蓴7年10個月,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7年10月。
更二審宣判,按行爲次數各論一罪,採一罪一罰,依公務員、非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兩人合併判刑7年10月。
林亞蓴、藍俊良夫妻7年連續詐領補助款共242罪,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其中8罪撤銷發回更審,其餘判決定讞,兩人已入監執行。
發回部分今更三審宣判,林改判無罪,藍俊良則改以僞造文書判刑2月至4月,合併執行9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前屏東市長林亞蓴(右)與丈夫藍俊良(原名陳俊良),被控十多年前林擔任縣議員期間涉嫌貪污,夫妻都有罪。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