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格格放火害46命逃死 高雄地院:沒有殺人故意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46死祝融案,兇手黃格格僅因和郭姓男友吵架,竟故意將未熄滅的香灰倒在小套房沙發上引發大火,高雄地院5日宣判,法官認定黃明顯有過失但沒有殺人故意,考量災情嚴重,依《放火罪》最重刑期、判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城中城惡火奪走46條人命。(本報資料照片)
城中城現況,已進入整地階段,未來將改建公園。(袁庭堯攝)
高雄鹽埕區城中城大樓46死祝融案,兇手黃格格僅因和郭姓男友吵架,竟故意將未熄滅的香灰倒在小套房沙發上引發大火,事後狡辯無悔意。高雄地院5日宣判,法官認定黃明顯有過失但沒有殺人故意,考量災情嚴重,依《放火罪》最重刑期、判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黃女生性多疑,懷疑郭姓男友與前女友藕斷絲連,2021年10月13日晚間10點多,黃與郭在城中城一樓小套房內飲酒,又爲感情事大吵,郭懶得和女友爭辯先離開,獨留黃一人。
黃懷疑郭又跑去找前女友,氣到失去理智,疑似故意把未熄滅的香灰直接倒在皮沙發上,然後逕自騎車回家。不到15分鐘,套房火勢一發不可收拾,蔓延至一旁機車和雜物,濃煙因「煙囪效應」不斷上竄,高樓層居民僅數人成功逃出,但有46名住戶嗆死家中。
高雄地院表示,依消防局對起火點及起火原因鑑定等證據,認定起火點在小套房內的沙發椅墊上無誤,黃當時確實是最後一個離開套房的人,警方於偵查中也已排除案發前後所有經過城中城大樓之人車涉案的可能,故認爲火災是黃所引起。
高雄地院強調,星星之火,足以燎原,黃故意將微小火源放置在沙發座墊上任憑其燃燒,黃對於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間接故意。
針對檢方起訴黃犯《殺人罪》部分,高雄地院認爲,黃本身沒有加害城中城大樓其他住戶的動機,而城中城大樓之罹難者多居住於6至11樓,1位居住於1樓,但距離被告遺留火源的點至少有約20公尺。本件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除了因爲遺留火源的位置旁邊有停放數十輛機車,受延燒後引發嚴重火勢外,也因爲城中城大樓內消防區劃不完整,沒有任何一層樓的防火門有確實發揮作用,才導致火災時濃煙透過梯間、廢棄的電梯井快速流竄。
依照檢方所提出的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黃有利用這些情況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的故意。所以認爲黃對於放火造成住戶死亡之結果雖然有明顯過失,但是並沒有故意,而不會成立《殺人罪》,最終成立的罪名是放火罪(刑法第173條第1項)及過失致死罪(第276條),而依照較重的放火罪處斷。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的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量刑的考量上,高雄地院考量此案災情嚴重,雖然也與城中城大樓本身安全設備的不足有關,但黃只因爲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的傢俱,就在故意的情形下燒燬了傢俱並延燒到整棟城中城大樓,是一切的起因,這個行爲造成46名被害人罹難,家屬因爲黃的犯罪深感痛苦,認爲其行爲已經是放火罪裡最嚴重的情形,因此量處最高度的無期徒刑,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