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有光:金融違法罰款上限提高至兩千萬元依然嚴重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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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快樂嗎?如何才能做一個快樂的人?金錢和快樂一定成正比嗎?快樂的影響因素有哪些?本站研究局邀請長期從事快樂研究的全球知名華裔經濟學家、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特聘講座教授澳大利亞社會科學院院士黃有光解讀快樂的秘密。

NO.039 金融違法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依然嚴重偏低

據報道,中央人民銀行10月23日消息,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本文只針對下述建議:“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筆者認爲,金融違法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依然嚴重偏低。理想而言,罰款應該根據違法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考慮違法被發現與定罪或然率。如果難以估計違法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則可以根據違法者從違法行爲中可能獲利的大小。因此,金融違法罰款上限不應該是一個固定的數目,例如兩千萬元,而應該是違法的危害程度或違法者可能獲利大小(都與涉及金額有關)的一個倍數

在絕大多數情形(例如,不考慮可能嚴重危害本身安全的精神病者),我們要讓人們有最大的自由去進行各種能夠增加他們自己與他者的快樂的事情,除非他們危害其他人的利益。(簡單起見,假定不影響動物福祉;關於動物,見筆者在本專欄四月底與五月初的兩篇文章。)因此,我們不是爲罰款而罰款,而是爲了防止產生危害。因此,首先應該根據危害的大小來決定罰款的數目。其次,由於違法被發現與罰款的或然率並不是百分之百,因此也要根據這個不確定性的大小來加大罰款的數目。

簡單起見,考慮金錢的偷竊,因爲這對受害者與違法者的危害與獲利的大小都是明顯可見的。如果某甲成功偷竊某乙一萬元,則某乙損失一萬元(簡單起見,不考慮一些可能的間接損失),而某甲獲利一萬元(不考慮偷竊的成本)。如果違法被發現與罰款的或然率是百分之百確定的,就根據這偷竊的數目罰款就可以了。(不考慮執法的成本,不然應該提高罰款。)不過,幾乎所有的違法行爲被發現與罰款的或然率都不是百分之百確定的,不然很少人敢違法。假定偷竊一萬元,被發現與罰款的或然率是10%。那麼,罰款的數目應該增加十倍(10萬=1萬/0.1;10%=0.1),來抵消這個不確定性,使預期罰款(罰款乘以被罰款的或然率)依然不低於一萬元,以便有足夠的遏制以防止違法行爲的發生。也就是說,罰款應該是十萬元,而預期罰款等於十萬元乘以10%,等於一萬元。

由於還沒有考慮到執法的成本等因素,上述數目可以說是最低的最優罰款。金融違法,看所涉及的人數與金額的大小,其危害程度可能是以億元計的。金融違法被發現與罰款的或然率,也顯然遠遠低於100%。若然,則最優罰款可能就是以十億甚至百億元計的,區區兩千萬元的上限,肯定是偏低的。試想,如果一個可能的違法者面對:如果違法,我能夠獲利一千萬元,但面對10%被罰款兩千萬元的可能。如果他的守法意識不高,就很難避免他從事金融違法的勾當,即使這可能對社會造成數以億元的損失,因爲如果他違法,本身反而面對正的預期價值:10%可能罰款兩千萬元的負的預期價值是兩百萬元,而這遠遠低於一千萬元的獲利。

對於像偷竊與金融違法等的罰款上限,不應該是一個具體數目,像兩千萬元,而應該是所涉及的金額的一個倍數。這個倍數,一方面應該根據上述罰款的或然率,另一方面應該根據所涉及金額與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大小的關係。在金錢上的偷竊情形,這個關係大致是一對一,但在其他情形,則未必。有些情形,可能很難估計違法對社會的危害的大小。在這種情形,可能可以根據違法對違法者的可能獲利的數目,再加上一個根據罰款或然率的倍數。這個方法的可取性,依賴於違法行爲是應該被禁止的,其對社會的危害是大於對違法者的利益的。因此,如果危害的大小難以估計,根據對違法者的利益來定罰款,並不會太大,但可能偏低。

上述金錢的偷竊,不看偷竊的成本等因素,偷竊者的得利與受害者的損失大致相等。但非金錢的財物的偷竊,危害往往比得利大很多倍。例如,手機被偷,偷竊者的得利多數不高於手機折舊後的價值,而受害者除了損失手機,還可能損失價值難以估計的信息,遑論所造成的不便與不完全感。因此,對這類物品的偷竊,罰款應該很大。

不過,罰款並不是越高越好,只要足夠反映危害程度與罰款的不確定性就可以了,就已經達到足夠的遏制作用了。例如,如果某個地點違規停車的危害是一百元,而罰款的或然率是10%,則罰款數目定爲一千元就夠了。如果定爲一百萬元,甚至是死刑,幾乎可以完全杜絕違規停車,但卻可能過分的避免違規停車,得不償失。例如,某丙可能有急事,願意以確定的一萬元的價格,獲得停車。但10%可能罰款一百萬元,使他不敢停車,反而面對高達一萬元的損失,而節省的危害只值得一百元,這是沒有效率的。

另外一方面,可能有人認爲罰款不必很高,因爲可以用罰款以外的處罰,例如“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甚至監禁鞭刑、死刑等處罰措施。其實,監禁一個犯人,社會負擔的成本很大,而罰款的收入則是社會的得利。因此,應該儘量用罰款,罰款還不足夠,才考慮監禁等。以後有機會,我們可以討論這個道理,已及絕大多數國家對罰款的使用遠遠不夠,而過分依賴監禁的問題

最後,可能很多讀者認爲,除了上述考量,罰款的大小,還應該看受害者與違法者的收入與財富的高低,因爲這會影響金錢的邊際效用。像我們上次討論過的一樣,筆者認爲除了效率,還要考慮平等的問題。不過,筆者有一個“在具體措施上以效率掛帥”的原則。罰款的大小,屬於具體措施,應該以效率掛帥,不必考慮平等或不平等的問題。這個問題,應該在整體平等政策上充分考慮,而不是在具體措施上考慮。這個原則爲何成立,我們在下次討論如何增加平等的文章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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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有光簡介:

Monash大學榮休教授、復旦大學經濟學院特聘講座教授、澳大利亞社會科學院院士、牛津大學Global Priorities Institute諮詢委員。

1942年出生於馬來西亞。1966年獲新加坡南洋大學(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經濟學學士學位,1971年獲悉尼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1974年至1985年在澳大利亞Monash大學任副教授(Reader),1985-2012年任講座教授(personal chair), 2013年後成爲終身榮譽教授(Emeritus Professor)。於1980年被選爲澳大利亞社會科學院院士,於1986年被選入Who’s Who in Economics: A B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Major Economists 1700-1986的十名澳大利亞學者與全球十名華裔學者之一, 於2007年獲得澳大利亞經濟學會最高榮譽—傑出學者(Distinguished Fellow)。受邀請於2018年到牛津大學作第一屆Atkinson Memorial L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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