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宣判 大日向市府要求給付5000萬敗訴

基隆市東岸商場重新招商案引發爭議,市府和原廠商大日公司、協力廠商主富NET公司對簿公堂,多起官司審理中。其中大日訴請市府給付增建2至4樓費用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駁回大日公司請求。

基隆前市長林右昌任內用OT案(營運、移轉)依促參法招商,2016年起負責營運東岸立體停車場5年。當時建物爲地上1層、地下4層。1樓的頂樓爲廣場,大日得標後負責經營地下停車場,後來引進NET經營1樓空間,後來又增建2至4樓。

契約快屆滿時,大日依契約優先續約,從2021年起營運3年。基市府去年底重新招商時,微風集團出線。NET主張獨自出資興建2至4建物,擁有產權,質疑市府今年2月1日凌晨強行點交2至4樓資產違法,訴法基隆地院確認所有權。

法官認爲,大日提出兩造間之委託營運契約內容,均未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之約定;大日與主富公司籤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均爲大日與主富公司,關於東岸停車場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大日提出的基隆市政府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查詢資料中的拆除執照、建築執照,只能證明主富公司確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法官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劃書,認爲大日於105年委託營運契約期間,原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提出規畫增建2樓至4樓商場的計劃書,並因此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興建2樓至4樓爭增建物。

法官說,後來增建物完成後闢爲商場,由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105年委託營運契約之範圍,而仍交由大日營運,後續約時,亦列入110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才以市府名義申請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宣判,大日向市府要5000萬敗訴。圖/基隆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