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撤銷回復 刑事法院越俎代庖
男子簡和平因連續販毒被判無期徒刑入獄後,又因假釋中因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刑2月,法務部撤銷他的假釋後,他聲明不服被駁回提抗告,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提案大法庭後未等結果,依上週五的釋憲解釋,逾越主管機關法務部的權限,直接裁定將簡男放人讓他出獄。(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大法官6日作成釋憲解釋後要求修法,法務部迴應已研擬修法,並在11日邀集相關機關研擬對策,解決假釋犯再犯輕罪遭撤銷是否須回監執行殘行的問題,未料法院已搶先裁定,導致獄所被迫放人,形成司法亂象。
最高法院刑一庭及刑七庭共裁定7件案件,除假釋犯簡和平法官直接要求放人,也有法官要求法務部「更爲處分」,或是隻撤銷檢察官當年命令假釋犯的回監的指揮書,至於須不須再執行殘刑則由法務部決定。
法務部12日第一時間受訪時,僅表示尊重法官裁判結果,但後來發現法官裁定的種類五花八門,放人與不放人間也因假釋犯是否有另案須再執行而不同,最後法務部統一口徑表示,「將再研擬相關狀況後,對外界說明」。
法務部表示,已經有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中高分院的撤銷裁定,並有3位受刑人因沒有其他案件須執行刑期,檢察官收到「法院裁定書」後,開立釋票釋放,至於須再由法務部的假釋委員會評估部分將再審議。
但法務部的行政權遭法院裁定架空的現象,法界相當憂心,以最高法院刑一庭承審的3個案件爲例,黃瑞華法官在未開庭訊問,沒有看過販毒假釋犯的情況下,就認爲他沒有危害社會情事且有悔意,讓他出獄並回復假釋。
但同庭另一名法官楊智勝審理的無期徒刑假釋犯,因在假釋期間逃亡被通緝,法官因無法判斷有無入獄執行的必要,裁定交給法務部處理;同一個合議庭但處置結果不一樣,非但讓人困擾,也引發法官恣意裁判的疑慮。
法界入士就批評,依照《行政程序法》法務部先前作出撤銷假釋的行政處分,只有原處分機關、法務部可依職權撤銷或不撤銷,刑事法院無權越俎代庖,黃瑞華法官憑藉哪一條法律應該說明清楚。更有人點名黃瑞華以終審裁判權力,逾越法務部行政權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