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調整“白名單”評估標準,多家券商觸及處罰紅線將無緣入圍

實施兩年多之後,證券公司白名單評估標準迎來調整。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最新調整細化標準涉及券商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合規內控、風控、同業競爭、受罰情況等多個方面。包括融資類業務潛在風險較大,最近12個月內被採取監管措施5次以上的公司,均不得納入白名單。

此前的2021年5月,證監會首次推出券商“白名單”制度,入圍券商可享有一定業務流程便利。官網顯示,目前已公佈的證券公司“白名單”共有8期,最新一期於2023年6月公佈,共有31家券商入選。

據不完全統計,從處罰情況評估要求來看,目前已有多家券商觸及立案調查、重大行政處罰以及重大監管措施,將無緣入圍“白名單”。

調整“白名單”評估指標

根據第一財經瞭解,此次調整後的評估指標有六個,包括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合規內控、風險控制、同業競爭、受處罰情況和其他。其中,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風險控制、受處罰情況和其他在基礎要求上,均有細化要求。

從細化要求來看,存在以下情況的券商不予納入白名單:

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方面,處於重大股權變更、董事會或管理團隊重大變更過渡期,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管理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股東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穩定的。

重點業務風險方面,融資類業務潛在風險較大,近兩月自有資金股票質押違約規模增量和存續兩融穿倉金額,佔淨資本的比重,及債券自營持倉潛在信用和流動性風險,均顯著高於行業正常水平。

處罰情況方面,最近12個月內被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5次以上,不得納入白名單。白名單證券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立即暫停白名單的各項監管便利,但在相關調查結果確定前,暫不調出。

此外,還包括多項其它的細化要求。比如在持續經營方面,要求公司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計淨利潤爲正。在風險控制方面,全面風險管理系統至少能覆蓋至部分子公司,無並表子公司的僅需滿足覆蓋母公司各項業務。因重點業務風險未納入白名單的公司,需連續3個月指標恢復正常後纔可提交納入申請;若已在白名單的公司業務指標觸及預警水平的,可給予1個月過渡期,期滿仍未達標的調出等。

多家券商因處罰無緣入圍

隨着監管持續加碼,近年來,券商罰單隻增不減。單從處罰情況來看,便有多家券商無緣“白名單”。

處罰情況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最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被採取過監管措施、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未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未受交易所公開譴責,最近24個月內未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而被認定爲不適當人員、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細化要求除前述內容外,還包括六方面:應將子公司、分公司及營業部的受處罰情況納入評估範圍;重大監管措施是指,證券公司被採取公開譴責、限制業務活動、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等監管措施,或董監高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而被認定爲不適當人選;重大行政處罰是指,被證監會實施行政處罰,或被其他行政部門認定爲重大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包括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和員工在業務活動中涉嫌刑事犯罪且性質惡劣的。

據不完全統計,近一年來,包括東北證券、東海證券、光大證券、東興證券、廣發證券、山西證券在內的多家券商,均因涉嫌違法違規事項被立案調查,其中東北證券、廣發證券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

此外,包括國都證券、萬和證券等在內的多家券商,因違規被證監會採取責令改正並限制業務活動的監管措施。包括世紀證券、平安證券、麥高證券等多家券商的董監高人員,因違規被證監會取消任職資格或認定爲不適當人員。

目前,最新一期2023年6月公佈入選的券商共有31家,東興證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等券商均包含在內。

券商“白名單”的便利

2021年5月,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放管結合”思路,對公司治理、合規風控有效的證券公司實行“白名單”制度,對納入的證券公司取消部分監管意見書要求,同時對確有必要保留的監管意見書,簡化工作流程,從事前把關轉爲事中事後從嚴監督檢查。

同時,證監會發布了首批券商“白名單”,並根據證券公司合規風控情況進行持續動態調整。另外,將在總結評估監管意見書實行“白名單”管理的基礎上,逐步將更多的監管事項納入“白名單”管理,將有限的監管資源集中到重點領域,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

具體來看,納入“白名單”的券商,可以在業務流程上享有一定便利。一是能減則減。納入白名單的證券公司,取消發行永續次級債和爲境外子公司發債提供擔保承諾、爲境外子公司增資或提供融資的監管意見書要求。

二是能簡則簡。簡化部分監管意見書出具流程。首發、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短期融資券、金融債券等申請,不再按既往程序徵求派出機構、滬深交易所意見,確認符合法定條件後直接出具監管意見書。

三是創新試點業務的公司,須從白名單中產生,不受理未納入白名單公司的創新試點類業務申請。納入白名單的公司,繼續按照現有規則及流程申請創新業務監管意見書。

一位券商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稱,調整券商“白名單”評估標準,有助於在提升監管效率,同時加強券商自身對合規展業、系統化建設、風險控制等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