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糾紛頻傳 雲林立法管攤販
攤販供應的美食是地方特色,但交通、環境清潔問題引起爭議,雲林縣議會4日通過「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賦予各鄉鎮市公所管理的權責。(周麗蘭攝)
近來雲林縣斗六、斗南、虎尾等市鎮部分馬路均傳出民衆檢舉攤販事件,攤販則陳情民意代表希望能在特定時間擺攤有一生存空間,雲林縣議會4日三讀通過《雲林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各公所可設攤販集中區審覈發放許可證,並收取管理費及清潔費。
縣府表示,爲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衛生、商業秩序,確立攤販營業許可證的申請程序、遵守事項與罰則而制定自治條例,未來除縣府公告該路段不宜設攤外,公所均可規畫設置「攤販集中區」,但攤販必須申請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5年。
20攤以上 須設管委會
自治條例還規定,攤販集中區應在總數20攤以上,還必須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私人設置攤販集中區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並向各公所申請。
縣府建設處表示,此自治條例賦予鄉鎮市公所管理現有夜市、早市的權責,路邊零星攤販屬個別案件,仍依據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納管。
路邊攤商 列個別案件
縣議員林嶽璋爲弱勢、年老的攤販請命,指在不影響遭交通、環境情形下應勸導爲主,屢勸不聽再取締,也可避免惡意檢舉後遺症。對此,雲林縣警察局長朱宗泰答詢表示認同。
斗六、斗南最近發生攤販與顧客口角糾紛,顧客憤而檢舉,周邊攤販均遭殃,有些攤商1個月內被開罰上萬元,多名縣議員接受陳情,攤商盼縣府或公所規範可營業時間,雲縣府因而參酌南投縣、嘉義縣的規範,訂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