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改革娛樂稅 實踐轉型正義

財政部將修訂娛樂稅法,授權地方政府得免徵藝文類、競技類活動娛樂稅。圖爲民衆購買電影票。記者曾學仁/攝影

娛樂稅系以出價娛樂之人爲課徵對象,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其課稅項目主要分六大類:一、電影,二、職業性技藝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舞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娛樂設施等。娛樂稅是地方稅,比較特別的是,娛樂稅法只訂定稅率上限,各地方可視不同情況決定各自的徵收率。理論上,地方政府有權決定將徵收率訂爲0%,即不課徵,但根據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地方所定徵收率除須經地方民意機關通過外,還要報請財政部核備,是故這種情事通常不會發生。

財政部這次修法主要重點爲:一、調降稅率上限,除高爾夫球場維持20%不變外,其他各類項目皆大幅調降50%以上。二、調整課稅項目,將「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娛樂」另立爲第7類課稅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於一定期限內停徵第1至4類項目之課稅,但地方完成法定效力後須報請財政部備查。大致上,財政部能夠配合社經環境與消費行爲的變遷,適時提出修法,尤其是賦予地方政府停徵某些項目的權力,毋寧是一種難得的突破與進步。惟稅制改革機會不易,「沒有最好,但求更好」,從促進地方自治與財政自主的角度,財政部這次修法似乎仍有些「爲德不卒」之處。

其實,娛樂稅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稅目,以前的名稱叫「筵席及娛樂稅」,是抗戰時期爲提倡簡約的生活風氣而制定,藉以抑制奢侈的飲食與娛樂消費。1970年後纔將筵席稅廢除,獨留娛樂稅。相對於現有其他地方稅目採行的單一或區間稅率,娛樂稅迄今仍保存着歷史留下的稅率上限規定,也凸顯臺灣地方稅制在新舊轉型過程中的矛盾。

無可諱言,政府財政體系相對傾向於中央集權,地方財政自主性本即孱弱,欠缺充分的課稅權力。財政收支劃分法雖明訂有地方稅目,但除特別稅課外,所有地方稅的課徵皆系根據中央制定的法律爲之,娛樂稅即爲其一。後因政經環境變遷,隨着地方稅法通則的完成,地方政府纔開始擁有些許自主立法的課稅權力。爲區分新舊制度的差異,通常前者稱爲中央法定地方稅,後者爲地方自治地方稅。

從改革的本質言,爲維持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均衡,中央本即應將地方稅的制定權力完全還給地方。地方自治乃是中央地方分權的最高目標,中央政府數十年來對地方課稅的限制無異是一種政治權力的剝奪,也不符租稅正義。惟這項「還稅於地方」的稅改工程涉及龐雜政經糾葛與成本效益,需要審慎規劃並循序漸進地推動,以竟全功。現行這種新舊地方稅並存的現象只是改革的過渡做法,財政部接下來更重要的乃是將中央制定的地方稅分別、逐次的轉型爲地方自治的地方稅。

這次娛樂稅修正是個實踐租稅「轉型正義」的大好機會;財政部本應大膽宣佈將娛樂稅從法定地方稅中除名,改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爲未來其他地方稅目的跟進改革做一個良好示範。尤有甚者,就算不能立即廢除娛樂稅法,但財政部至少可以先做二件事:一、課稅稅率改由授權地方自行決定,並廢除稅率上限。二、授權地方可視自治財政需求增減課稅項目,且地方停徵課稅項目不應視爲租稅優惠,無須受「一定時間」之限制。

娛樂稅雖是個小稅,但改革得好,卻可小兵立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