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淪爲權力鬥爭工具

▲ 民進黨團拿出「修法救黨產,反改革無恥」的牌子嘲諷國民黨。(圖/翻攝自Facebook/黃捷)

● 謝國榮/英國霍爾大學企管博士

最近救國團被部分媒體與名嘴形容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團體。救國團是否是被惡意清算鬥爭的被害者,若屬實,則我們要如何還給救國團一個公道與道歉呢?立法院國民黨團提出《黨產條例》修正草案,被認爲是替有着「16億資產」的救國團解套,14日已在立法院順利一讀,引發民進黨團怒火,指稱國民黨是「最大強盜黨、國產變黨產,救國團實質被國民黨所控制。」甚至黨產會主委林峰正也曾經指責救國團要「放下屠刀」!

國民黨立委遊顥質疑:「行政機關是不是有不當的擴權之後,還對於許多的團體無限上綱的來做一個清算,全力地清算國民黨,還去把公益團體救國團也列入在這個清算名單之列。」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有關民間團體之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民法》948條主張:「善意受讓保護原則」以對抗行政權之不當介入。

《黨產條例》第四條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但是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本應不在此限。

▲ 救國團原隸屬於國家與政府。(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救國團是政府機關 與國民黨無關

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救國團成立時是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覈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佈。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爲政府機關,與國民黨無關。

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第一名畢業,來臺後,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爲蔣經國, 發佈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所以證明當時的救國團是隸屬於國防部無誤,原始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證。

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國105年3月,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要求報告救國團到底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當時由陳威仁部長親自報告,明確作證:「救國團・・・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或附隨組織)」。同時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國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最高法院及內政部均認定救國團是政府機構,自然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既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就不受《黨產條例》之規範,黨產會根本就無法律依據去處分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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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迫害人民團體 淪爲權力鬥爭工具

▲ 救國團既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就不受《黨產條例》之規範。(圖/記者賴於榛攝)

民進黨政府成立之黨產會多次指控,救國團是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救國團曾在國內外進行政治監控與思想洗腦等罪名,這些指控皆缺乏具體證據。黨產會不是檢察官與法官,卻以「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而羅織罪名,此乃嚴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國團是否爲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前,或在法院尚未宣判救國團有罪之前,黨產會就以行政命令查禁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臺灣已淪爲綠色恐怖。民進黨政府的黨產會已明顯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UDHR)第17條之宣示:「每一個人可以擁有財產權,沒有人可以非法剝奪他人之財產。」

黨產會迫害人民團體救國團,黨產會已取代法院之功能與角色,以行政命令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之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之程序,更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私有財產權。黨產會迫害救國團,不是真正的轉型正義!黨產會此一獵巫行動,本質就是「以道德的十字軍,來包裝政治權力之鬥爭。」民主政治應建立在法治、人權與正義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之上,這些價值與原則是文明國家社會的共同規範。黨產會違反了這些核心價值,實際上去鬥爭清算救國團,毫無「轉型正義」的正當性可言。這是民進黨政府誇言要推動「轉型正義」的最大污點與諷刺。

▲ 德國哥廷根大學科學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德國深造時的老師史塔克教授認爲,臺灣的《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圖/記者李毓康攝)

救國團於2016年委請德國公法權威史塔克教授(Christian Starck)針對救國團之案件提供他法律專業之意見,他的意見書經駐德國臺北代表處及當地哥廷根法院之認證,已提供黨產會。史塔克教授是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in Gottinge)科學院院長,是公法之名譽教授,曾任律師及法官,他也是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德國深造時之老師。史塔克教授的結論是:臺灣的《黨產條例》不適用於救國團。

史塔克教授認定:雖然不能否認在上述救國團之第一階段發展中,臺灣始終爲國民黨一黨執政,但《黨產條例》既已於第4條第2款明文規定「附隨組織」須一方面雖獨立存在於政黨,同時卻必須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始構成法定要件。該項定義後段顯然與救國團之情況不符,故《黨產條例》不應適用於救國團,救國團亦不屬黨產會調查權限之範圍。但是黨產會及法院並未採信史塔克教授的意見書,黨產會及法院淪爲執政者之鬥爭工具,可嘆!

轉型正義原本富有很高的道德意涵與理想,黨產會卻非法迫害救國團,貶低轉型正義爲權力鬥爭的工具,對轉型正義、社會和解與道德的重建,已造成一種嚴重之傷害。

▲ 黨產會非法迫害救國團,貶低轉型正義爲權力鬥爭的工具。圖爲黨產會主委林峰正。(圖/記者莊喬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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