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 辜仲瑩二審判刑4個月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遭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臺灣高等法院27日宣判中信辜家二辜仲瑩一審被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刑6個月,二審改依違反證交法判刑4個月,另外同案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被告改判2個月至4個月不等徒刑

臺北地檢署在民國98年4月認爲辜仲瑩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犯內線交易及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將辜仲瑩起訴並從重求刑,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辜仲瑩被控內線交易、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背信罪等重罪部分,證據不足判處無罪,僅依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判處1年徒刑,減爲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同案被告吳春臺及其他4名被告被判處4月至6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另外還有4名被告獲判無罪。

隨後,全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經審理高院今日宣判,將全案改依違反證交法,判處辜仲瑩8月徒刑、減爲4月,吳春臺、南怡君、邱德馨、陳湘銘等被告改判2月至4月不等徒刑,陳湘銘獲緩刑2年,被告吳俊達獲判無罪,另外一審獲判無罪的4名被告仍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