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史上最貴釋憲案!大法官:《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千億資產不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攸關國民黨千億元黨產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憲司法法官於28日下午做出釋字793號解釋,宣示黨產條例「不違憲」。大法官認爲,行政黨產會調查、聽證並處分權力,並未侵害司法權,《黨產條例》也未違反憲法保留原則,而黨產會以委員會形式運作,可以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限制。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說明黨產條例釋憲案結果。(圖/記者林敬旻攝)

本案乃因民進黨政府於2016年通過《黨產條例》後,成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黨產會認定國民黨與旗下的中投、欣裕臺公司等屬不當黨產,做出凍結等多項處分。國民黨等組織則打起多起行政官司反制,案件均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審判

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第四庭、第六庭,在審理《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時,出現疑義北高行審理合議庭認爲,黨產條例中多條違反禁止溯及既往、明確性比例等原則,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例如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法人團體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前段是「現在式的附隨組織」,後段提的卻是「過去式」,若以現在的法規,去評價過去的附隨組織,有涉及溯及既往的爭議

合議庭指出,只要被黨產會認定爲附隨組織,該組織財產權全面性受到限制,似乎影響太大,而在黨產會的見解中,「過去」的附隨組織,幾乎自1945年至今70餘年的財產,全在他們推定爲「不當取得財產」的範圍內,這種無任何排除、緩衝的安排與設計,根本是對過去附隨組織財產權的全面抹煞,而黨產會經由聽證程序認定不當黨產,再命令政黨及附隨組織轉移財產,也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即及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承審法官決定停止審理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大法官也決議受理本案,並在6月30日召開憲法法庭辯論。但提出釋憲聲請的法官擔心,自己是黨產案的承審法官,如出席憲法法庭辯論,去說明質疑《黨產條例》是否違憲,恐招致外界誤解審判不公球員裁判,因此決定不出席。此舉亦創下司法首例

大法官審理全案三大爭點在於:(一)以法律位階規範的《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來認定並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不當取得財產,是否就憲法保留之事項而爲規範?(二)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黨產會之組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規定?(三)依《黨產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行政院下設黨產會,由黨產會主動調查並經聽證程序作成認定附隨組織之處分,是否侵害司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