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三讀 勞僱協商…可免65歲強制退休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打開65歲強制退休的天花板。 圖/聯合報資料照
立法院昨(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打開65歲強制退休的天花板。
勞動部提醒,僱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勞工有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差別對待,否則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罰鍰,並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指出,勞工延後退休,僱主仍應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至於就業保險則受法令限制,無法再續保。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指出,若勞工剛好在65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勞工每延後退休請領勞保年金一年,勞保年金則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五年、總計加給20%;而勞工後續若持續工作,雖然已經不能再加給,但勞保年資仍能持續累積。
勞工團體表示,此次修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他們呼籲應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上限。工總也表示宣示意味濃厚,對企業不會有影響。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是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在65歲前,僱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勞基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僱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爲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修法對於勞僱雙方是更進一步的保障。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僱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爲由給予差別待遇。
勞動部解釋,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僱雙方已依勞基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後,僱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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