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限制出境該怎麼解?如何暫時解禁?
▲臺北市議員侯漢廷因涉《國安法》遭限制出境,因要陪同臺北市長出國訪查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准。(圖/記者季相儒攝)
臺北市議員侯漢廷因涉《國安法》遭法院限制住居(出境),最近因要陪同臺北市長出國訪查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獲准。到底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暫時出境?怎樣才能暫時出境?
聲請限制出境的案例並不少,在公開資料裡至少能查到一千多筆法院相關裁定。基本上,法院有一套公版邏輯:「本院斟酌被告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出國理由)、本案案件進行之訴訟狀況、被告經原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及被告經原審限制出境(出海)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之次數與出入境記錄等節,認爲……」,我另外分析一些案件以後,歸納出以下7點審查事由:
1.案由與罪責:當事人涉犯什麼案件,會影響法官的判斷。舉例來說,涉犯違法吸金這種重大經濟犯罪,或是重傷致死這種較嚴重的暴行,可能都會讓法官有多一點顧慮。反過來說,如果是違法輸入醫藥用品這種比較沒有直接傷害人民權利的,可能就會少一點顧慮。(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2.犯罪所得:如果當事人的犯罪是有「犯罪所得」的(像是違法吸金、詐欺罪或貪污),也會影響法官准不準暫時出境。不過,通常都是在「保證金」的部分去做相應的調整,不是說賺到髒錢就不準出境。(參考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3.出境理由:當事人到底是爲什麼要出境?是沒事出去玩,還是工作上需要?例如出國開會、出國參訪、出國考察,只要提得出證據,也許法官就會準。(參考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17號刑事裁定)
4.工作性質:這一點跟出境理由其實相互影響,工作性質上越有出國的必要性,可能出境的理由就越正當。舉例來說,本身就是經營國外旅遊業者,不能出國就斷了生計;又例如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在工作上確實有出國開會、報告的必要性,不能找人代勞,法官可能就會偏向允許。(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6號)
5.個人事由:這點也可以說是「個人包袱」,例如說,當事人的家計是不是都在臺灣?有沒有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罹病的長輩需要照顧而無法脫身?在國外有沒有置產?國外產權供應生活的程度如何?當事人在臺灣的包袱越大,法官越相信「你不敢跑」;如果當事人衣袖揮揮還能在國外逍遙,法官就越不會准許。(參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6.訴訟過程:訴訟的過程也都會被法官看在眼裡,例如檢察官調查的過程有沒有不配合、出庭狀況有沒有「全勤獎」一次都沒請假,或是先前已獲准出境的時候有沒有都乖乖回國。假如在訴訟中沒有「不良前科」,法官也會傾向允許。簡單來說,獲准出境越多次者,反而越容易再次聲請出境。(參考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7.保證金:這一點其實是出境的必要手段,通常來說你要提得出保證金,法官纔會準你出境。保證金的數額不一定,但最少都是10萬起跳,如果涉及不法所得,還會根據所得去調整,50萬、80萬甚至2億元的保證金都有。(參考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17號刑事裁定)
聲請出境的NG狀況
以我看過的案件來說,也是有幾件聲請失敗的案件,理由都不太一樣。例如:
有人是「出境理由」太瞎的―說想去越南娶新娘(參考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48號刑事裁定);有人是「個人事由」一定不能準―本身就是外國人,在臺灣一點包袱都沒有(參考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易字第4號);有人是「案由與罪責」過重,而案情又極不明朗而有兩極化的可能性―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59號刑事裁定);有人是「訴訟過程」上已經判決確定,只差還沒抓去關(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簡單來說,各項因素的不足都有可能導致最終聲請失敗。
有些人拿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跟這次北市議員做比較,針對前者判決的分析如下:
法院認爲,當事人具有「雙重國籍」,家庭與資產都在海外,因此認定被告有長期居留國外的能力與可能性,而聲請出境的理由是「出境演講提升臺灣學術地位」,兩相權衡之下,雖然犧牲了當事人部分權益,但情形並不嚴重,又能確保案件不受延宕,最後駁回了當事人的出境聲請。(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法院在准許暫時出境的案件,似乎沒有一定要求符合幾項或是符合哪項,只能說是「綜合判斷」。不過,我用關鍵字去搜尋與排除以後發現,其實准予暫時出境的案件佔絕大多數,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拒絕當事人的請求,因此,聲請暫時出境並不困難,而事實上證明潛逃的案件似乎也是不多。
要提醒大家的是,限制出境的目的是「避免訴訟進度被影響」或是「當事人有潛逃、串供或滅證的可能性」,不是「被告犯罪」的意思。在最終判決出爐以前,都不能斷定誰是犯罪者,因爲限制出境只是個確保手段,千萬不要把暫時准許出境當成是「釋放犯罪者」!(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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