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草案通過 濫發垃圾郵件未來可罰100-500元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受夠一天到晚收到垃圾信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5日初審通過立委葉宜津版本的「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未來不論對象,如果未經過收信人同意就隨意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每封垃圾郵件可處100元至500元,最高賠償金額甚至可達2000萬元。

垃圾郵件長期氾濫,每每開信箱得一一過濾,不僅浪費時間,也阻礙接收重要郵件,因此政府機關近10年來積極想要效法歐、美、日等國家立法防堵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就是視爲拒絕收信,發信人不能再寄垃圾信。除此之外,這項草案還貼心的設計團體訴訟制度民衆可以集體求償。

臺灣曾經被世界知名網路業者列名爲全球第9大發出垃圾郵件的國家,去年每天收到1.3億多封電子郵件,誇張的是,其中1.2億竟然都是垃圾郵件。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包括: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應載明收信人未回傳視爲拒絕接收、提供免費回傳機制、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及提供正確信首資訊,發信人未遵守都應視爲濫發。不過,這次立法草案規範的主體是「濫發行爲」,不包括郵件本身內容,如果收到色情信件,民衆也可以向警方檢舉,以刑事的「妨害風化」提出告訴。

未來民衆如果覺得受到垃圾信騷擾想要求償,首先千萬不要一股腦地把垃圾信刪掉,記得要保留信件舉證,再把信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財團法人投訴。積滿20人之後,財團法人可代替民衆向法院提告求償,但也可以自己向法院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