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二審刑期改判3年:不屬正當防衛
(原標題: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二審刑期改判3年:不屬正當防衛)
12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郭子玉辯護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廣處獲悉,今日,他接到遼寧省朝陽市中院電話,得知郭子玉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目前,判決書正在郵寄中。
紅星新聞記者從朝陽中院通過官方微博發佈的《關於郭子玉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通報》(以下稱“《通報》”)瞭解到,2020年12月18日,朝陽中院對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宣判,郭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通報》中稱,經調查,郭子玉與被害人趙洪財系同村村民,平素關係不睦,2018年6月19日,郭子玉妻子楊鳳榮在自家門口與趙洪財相遇,趙洪財追楊鳳榮至其家院內,用柺棍將剛出屋門的郭子玉頭部擊打出血。
↑朝陽中院關於郭子玉故意傷害(致死)案的通報
郭子玉搶過柺棍,並將趙洪財推倒在地,楊鳳榮按住雙腿,郭子玉騎在趙洪財身上,使其無法動彈。期間,郭子玉用搶奪的柺棍對趙洪財進行持續毆打。
隨後,郭子玉報警。10多分鐘後,民警趕到現場,將騎在趙洪財身上的郭子玉拉開;趙洪財被其子攙扶回家中。
當日12時許,趙洪財在家中死亡。經鑑定,趙洪財頭面部、背臀部、四肢部總計29處創傷。其中腦挫傷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肢體軟組織損傷程度均爲輕傷二級,符合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其死亡與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損傷有因果關係。
朝陽中院認爲,趙洪財已87歲高齡,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奪下柺棍並將其推倒後,郭子玉夫妻已經完全控制住趙洪財,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後實施的行爲不屬於正當防衛,應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
“由於趙洪財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過錯,且郭子玉系自首,故本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朝陽中院稱。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是郭子玉第三次在判決中被更改刑期。
2019年7月,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認爲郭子玉構成故意傷害罪,明顯不屬於防衛過當,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6年,“郭子玉67歲、趙洪財87歲,趙洪財年長近20歲,身體素質也不及郭子玉,郭子玉推倒趙洪財後,趙洪財的傷害行爲就已被有效制止,但郭子玉在此之後仍對趙洪財實施了毆打。”
2020年8月,案件被朝陽市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新的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5年。
↑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審判決書
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爲,按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應符合條件爲:一、有不法侵害發生;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候;三、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本人。
據此,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爲,郭子玉行爲與法律所要求的正當防衛的條件不符,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對郭子玉及其辯護人“正當防衛”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2020年12月,朝陽中院對郭子玉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二審宣判,郭子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二審判決生效後,郭子玉的刑期從2018年6月19日算起,到2021年6月18日,郭子玉將刑滿出獄。對於二審判決結果,郭子玉家屬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雖然刑期從原一審的6年,變成如今的3年,但他們依舊不服該判決,堅持認爲郭子玉行爲系正當防衛,將依法提起申訴。
相關報道:
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重審6年改判5年:未認定正當防衛
遼寧省凌源市87歲老人趙洪財追打71歲老太楊鳳榮至對方家中後,又打傷聞訊出門的楊鳳榮老伴郭子玉。郭子玉反制趙洪財,並對趙洪財有毆打動作。不久,趙洪財死於心源性疾病發作。
這是2018年6月發生在遼寧省凌源市牛營子鄉半里杖子村的一樁悲劇。
▲郭子玉與趙洪財比鄰而居,但因菜地糾紛素有積怨
此後,法院認定,郭子玉對趙洪財的毆打雖不致命,但與其死因有因果關係,一審判處郭子玉6年刑期。後該判決被撤銷,該案發回重審。
日前,該案重審宣判。郭子玉行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爲法院審理及輿論關注的焦點。8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郭子玉重審獲刑5年,法院未認定其正當防衛。
/ 法醫鑑定 /
“毆打雖不致命,但影響受傷者生理功能和精神痛苦,系輔助死因”
被羈押兩年後,郭子玉已年過七旬。此前,他被指控故意傷害87歲的鄰居老人趙洪財,導致趙洪財因“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據案件資料,2018年6月19日上午10時許,素有積怨的兩戶鄰居起了衝突:郭子玉的老伴、時年71歲的楊鳳榮出門丟垃圾時,被趙洪財手持石頭追至家中;時年68歲的郭子玉聞訊出門,被趙洪財用柺棍打傷頭部。
▲郭子玉(右)與老伴楊鳳榮。
“我當時想躲沒躲開,木棍打到我的額頭了。”郭子玉供述,隨後,他將趙洪財推倒,並將對方壓在身下,用奪來的木棍擊打趙洪財身體,還扇了趙洪財幾巴掌。根據後來的法醫鑑定,趙洪財從頭部到肢體形成多處創傷。
在郭子玉看來,“他總是到我家來鬧,這次又把我給打了。我想嚇唬嚇唬他,想教訓教訓他,所以就打他了。當時沒想把他打啥樣。”
遼寧省凌源市牛營子鄉半里杖子村,兩家人比鄰而居,他們之間的矛盾源於門前的一塊菜地。根據兩家人的描述,趙洪財認爲這塊菜地曾經是他們家的土地,不允許郭子玉家耕種,但郭子玉家堅持耕種。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三份民事判決書的內容也顯示,2016年上半年,郭子玉一家多人曾先後被趙洪財打傷,傷人器械均是趙洪財平日使用的柺棍。公安機關也三次對趙洪財作出行拘、罰款的處罰決定。
▲趙洪財生前曾多次用柺棍打傷郭子玉一家人
將視線拉回到案發當日郭子玉家的院子裡。看到郭子玉騎在趙洪財身上後,他的老伴楊鳳榮趕緊拿來手機,“他一手捂着額頭的傷口,一手拿着手機撥打電話報警。”
此後,郭子玉一直騎在趙洪財身上,直到民警將他拉開。兩名老人都受了傷,民警讓二人先去醫院治療。郭子玉去了醫院,趙洪財則被兒子攙扶回家。
當日12時許,趙洪財兒子報警:父親在家中死亡。當日14時許,正在凌源市中心醫院急診室就醫的郭子玉,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醫鑑定稱,趙洪財身體多處受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一級及二級,但尚不構成致命傷,“符合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趙洪財生前照片及身份證件
法醫鑑定認爲,趙洪財的主要死因繫心源性疾病發作,此次事件中所遭受毆打形成的損傷,包括傷後的精神創傷,雖未造成直接死亡,但對受傷者生理功能和精神痛苦的影響是存在的,在死亡過程中起到了輔助作用,爲輔助死因。
/ 重審判決 /
此後的法院審理環節中,郭子玉行爲“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爲了焦點。2019年7月,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因故意傷害罪,郭子玉獲刑6年。
▲凌源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6年刑期
當時,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爲,郭子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明顯,明顯不屬於防衛過當。在法院看來,郭子玉67歲、趙洪財87歲,趙洪財年長近20歲,身體素質也不及郭子玉,郭子玉推倒趙洪財後,趙洪財的傷害行爲就已被有效制止,但郭子玉在此之後仍對趙洪財實施了毆打。
朝陽市中院於2019年12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撤銷該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後,郭子玉家屬聘請了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廣作爲辯護律師。
王文廣律師曾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他認爲,從路上追打老太太,到侵入住宅,再到毆打郭子玉,趙洪財的侵害行爲呈現升級趨勢,雖然他年過八旬,但仍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不應由年齡來判定其身體素質不如郭子玉,進而否定郭子玉行爲的防衛正當性,“顯然有待商榷。”
▲楊鳳榮抱着老伴郭子玉的相冊,站在院中
重審的判決結果在2020年8月17日出爐。凌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子玉有期徒刑5年,賠償趙洪財家屬80%喪葬費2.5萬餘元。
相比原審判決,刑期少了1年。凌源市人民法院在重審判決書中稱,趙洪財倒地後,他對郭子玉一家的不法侵害行爲已被有效制止,但郭子玉仍對趙洪財實施毆打,致趙洪財受傷,可以看出郭子玉主觀上傷害趙洪財故意明顯。
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爲,按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應符合條件爲:一、有不法侵害發生;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候;三、不法侵害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四、正當防衛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本人。
據此,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爲,郭子玉行爲與法律所要求的正當防衛的條件不符,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對郭子玉及其辯護人“正當防衛”的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同時,法院根據如下量刑情節,對郭子玉減輕處罰:
一、案件起因上趙洪財存在過錯;
二、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發;
三、郭子玉存在自首情節;
四、趙洪財系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外傷系誘因。
▲重審判決書
8月25日上午,郭子玉的二兒子郭永峰收到了判決書。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堅持認爲老父行爲系正當防衛,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表示不服,將向朝陽市中院提起上訴。
此前,趙洪財的大兒子趙維義曾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法院怎麼判,我們就怎麼接。”
8月25日下午,趙維義獲悉重審判決結果後,態度有了變化。他說,郭子玉刑期少了1年,賠償費用則和原審判決一致,“我不同意。判得太輕了,賠償也太少了。他(郭子玉)對我父親太狠了。”
編輯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