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盜營業秘密最重關10年罰5億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友達光電今年10月傳出有高階研發主管在離職之後,帶槍投靠中國大陸,引發社會關注。基於保護國家利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8日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盜取營業秘密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懲罰性罰金最高可到達五億。

►友達光電曾爆發離職高階主管,竊取技術投靠中國同性質公司。(圖/東森新聞提供)

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條文,依照犯罪人竊取業務機密到何處,刑度有很大差別。意圖圖利而盜取、泄露、應刪除未刪除持有的營業秘密,或盜取、泄露、持有他人營業秘密,犯罪行爲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爲人所得利益大於1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 1000萬元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此外如果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取、泄露到外國或中港澳地區,犯罪行爲人「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若犯罪行爲人所得利益高於5000萬元時,授權法院在5000萬元2倍到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金。

此外,意圖圖利將營業秘密盜往外國或中港澳地區,採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在國內意圖圖利而盜取營業秘密,採告訴乃論。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意圖圖利而故意犯罪,加重刑罰1/2。由於朝野高度共識全案在這個會期應可順利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