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明揚條款 工廠危險品申報不實最高可罰500萬
針對去年明揚大火發生後,經濟部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7日三讀通過,明定工廠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可開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善或申報,得按次處罰。
其實,早在去年屏東的高爾夫球代工廠明揚國際科技工廠大火釀嚴重死後,引起各各界關注,當時,行政院也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並送入立法院排審,然因面臨屆期不續審,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經濟部重行擬具的「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查。
此次修法重點主要是,要求工廠負責人重視並肩負起危險物品的申報責任,使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掌握危險物品資訊,以利於防災及救災工作事前部署與預演,減少意外災害造成的損失。
其中,工廠業者若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