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同時衝向地鐵車門,意外相撞致一人骨折,另一人被判賠約12萬元
兩人同時搶跑衝地鐵門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骨折,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4月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地鐵站臺搶跑撞人糾紛案。
上鐵法院介紹,某日上午,李某與王某各自從上海地鐵17號線下車,打算換乘不遠處同站臺的2號線。此時,2號線的關門警示燈已經開始閃爍,提示車門即將關閉。見此情形,兩人都開始奔跑,試圖在車廂門關閉之前進入車廂內。在即將到達車門前時,兩人發生了身體碰撞,導致王某站立不穩摔倒在地。最終,李某未能趕上已經關門的地鐵,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將王某扶到了車站內的座椅上休息。
地鐵工作人員在得知此事後趕到事發處,撥打了120並協助將王某送醫急救。經醫生診斷,王某股骨頸骨折、肱骨上端骨折。
不久後,王某訴至上鐵法院,請求判決李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333763.65元,並要求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此,被告李某辯稱,王某的摔倒與自己無關,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地鐵公司辯稱,已對王某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仔細分析了地鐵公司提供的兩段錄像。錄像顯示,兩人在共同奔跑的過程中發生了身體接觸,致使王某失穩摔倒。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與王某違反《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同時在地鐵站臺奔跑搶門,因發生身體接觸導致王某摔倒受傷,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因此,結合本案情況,法院認定對於王某受到的損害,李某、王某應分別承擔50%的責任。事發現場並未發現有水漬等溼滑情形,被告地鐵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總計119657.66元。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鄭崗表示,本案中的關鍵證據是地鐵公司提供的兩段現場監控錄像。由於事發時雙方均在奔跑,事故發生瞬間情況非常突然,承辦法官通過多方比對、逐幀分析,排除了李某從背後撞倒王某的可能,準確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發生相互接觸導致原告摔倒,爲公平合理界定雙方過錯和責任提供了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