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日條款到了!象牙買賣1/1起正式終結 違者最高罰150萬
林務局今(31日)指出,明天1月1日起,臺灣正式終結現行國內「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許可,全面禁止象牙相關製品買賣,積極呼應國際大象保育,若違者將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50萬元。
林務局說明,聯合國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在〈2016年大象現況評估報告〉(African Elephant Status Report 2016)中指出,野生非洲大象族羣於2006年調查結果尚存50.8萬頭,至2015年僅剩41.5萬頭,族羣數量大幅減損了約20%,以此下降趨勢,非洲象族羣岌岌可危。
▲保育類象牙產品。(圖/林務局提供)
這份報告中也指出象牙的利用與盜獵,仍是大象野生族羣生存的最大威脅。林務局指出,因此, 2016年10月在南非所舉辦的第17屆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締約國會議(CITES CoP17)大會,經各國代表討論決議,呼籲各國關閉國內合法象牙買賣市場。
林務局表示,自古以來,象牙在全世界諸多文化中,即被視爲珍品,更是雕刻的上好材料,而受到人們喜愛與收藏。但也因爲人類的濫捕利用,造成大象瀕臨滅絕。林務局提到,《野生動物保育法》在83年全文修正時,即依據該法第16條規定,原則禁止象牙製品買賣及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但考量法規修正之時,相關藝品、刻印業等留有大量庫存,全面禁售會嚴重影響其生計。
▲▼各式象牙藝品。(圖/林務局提供)
林務局接着指,爲保障相關業者權益,84年訂定〈庫存象牙產製品管理補充說明〉,作爲落日條款。因此,當年申報之庫存象牙產製品,經主管機關覈准後許可買賣,作爲法規修正後降低產業衝擊的緩衝措施。這段時間與刻印、珠寶藝品業者代表多次座談會,基於「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買賣緩衝措施已有25年,已非相關業者主要營業項目。
林務局強調,爲保育瀕危非洲象族羣、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於107年公告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草案第33條第3項,明定自109年1月1日起國內象牙商業交易將正式終結,所有象牙製品不得再買賣,原屬「庫存象牙或象牙加工品」之陳列、展示須經縣市政府審查許可。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