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Big Mac商標五年未使用而被廢止?歐盟普通法院2024年Supermac's v EUIPO - McDonald (BIG MAC)案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愛爾蘭的速食連鎖店Supermac's公司,和麥當勞同樣都是賣速食漢堡。但因爲使用mac這個字,故Supermac's從2018年起,向歐盟智財局(EUIPO)請求廢止麥當勞的Big Mac商標(臺灣稱「大麥克」)。雙方一路纏訟各有輸贏。2024年6月5日,歐盟普通法院判決,麥當勞僅在肉類三明治上可保留Big Mac商標,在其餘商品服務類別上的註冊,因五年未使用而應被廢止。

愛爾蘭的Supermac's速食連鎖店

Supermac's是一家愛爾蘭的速食連鎖店,由Pat McDonagh於1978年創立。它是愛爾蘭最大的本土快餐連鎖企業,主要提供漢堡、炸雞、炸魚薯條以及其他快餐產品。

2017年4月11日,Supermac's公司向歐盟智財局提出一份廢止申請(在歐盟英文爲revocation),要求廢止麥當勞公司在1996年4月1日向歐盟智財局所申請並註冊的編號62638的歐盟商標「BIG MAC」,也就是臺灣講的大麥克[1]。

要麥當勞Big Mac在歐盟註冊的商品服務類別

原本麥當勞在歐盟註冊的「BIG MAC」商標,指定使用於尼斯公約第29類、第30類和第42類等商品或服務,包括以下細項[2]:

– 第29類:由肉類、豬肉、魚和禽類產品製成的食品,肉類三明治,魚肉三明治,豬肉三明治,雞肉三明治,保存和烹飪的水果和蔬菜,雞蛋,奶酪,牛奶,奶製品,泡菜,甜點;

– 第30類:可食用的三明治,肉類三明治,豬肉三明治,魚肉三明治,雞肉三明治,餅乾,麪包,蛋糕,曲奇,巧克力,咖啡,咖啡代用品,茶,芥末,燕麥片,糕點,醬料,調味品,糖;

– 第42類:提供或與經營和特許經營餐館及其他提供食品和飲料消費以及得來速設施相關的服務;外賣食品的製備;爲他人設計此類餐館、設施和設施;爲他人的餐館進行建設規劃和建設諮詢。

Supermac's公司主張五年未使用而請求廢止

Supermac's公司申請廢止的理由,是主張麥當勞在上述這些登記的產品或服務項目中,超過五年沒有使用該「Big Mac」商標。其所根據的歐盟商標規章,舊版第207/2009號規章第51條(1)(a),或新版第2017/1001號規章第58條(1)(a),主張應廢止在該等細項上的註冊[3]。

2019年1月11日,歐盟智財局撤銷部門決定支持此一廢止案,並宣佈麥當勞對Big Mac的商標權在上述三大類的所有細項的商品和服務,自2017年4月11日起全部廢止[4]。

2019年3月8日,麥當勞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爲,麥當勞就原本的三大類的大部分細項中,證明了有使用紀錄,故決定恢復麥當勞Big Mac商標在大部分細項的註冊[5]。

結果,這次換Supermac's公司不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並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訴。

Supermac's公司認爲,麥當勞最多隻有在第30類的肉類三明治上使用Big Mac商標,在其他類別,包括雞肉三明治以及提供餐飲相關服務上,並沒有使用該商標[6]。本案Supermac's公司主張Big Mac商標五年內未使用,是於2017年4月11日請求廢止,故要判斷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間麥當勞有無真實使用[7]。

「雞肉三明治」上有無使用?

麥當勞公司爲了證據其在雞肉三明治上有使用過Big Mac商標,提出了以下證據,認爲在其廣告傳單上,曾經推出超級大麥克,而且有雞肉口味的超級大麥克,圖1和圖2即爲其中一項證據。

這個證據是一個廣告海報設計的打印稿,其中包括手寫的「2016年9月-11月」字樣,以及與「Grand Big Mac Chicken」有關的菜單板[8]。

圖1. 麥當勞提交的廣告設計圖草稿; 資料來源:T-58/23 - Supermac's v EUIPO -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BIG MAC), Judgment, ECLI:EU:T:2024:360, para 37.

圖2. 麥當勞「Grand Big Mac Chicken」的菜單板; 資料來源:T-58/23 - Supermac's v EUIPO -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BIG MAC), Judgment, ECLI:EU:T:2024:360, para 37.

上訴委員會根據上述證據,認爲麥當勞在2015年至2016年間,曾在法國使用Big Mac商標於「雞肉三明治」上。但歐盟普通法院認爲,這些證據並未提供商標使用範圍的任何指示,尤其是銷售量、商標使用期間的長度以及使用頻率。麥當勞所提供的證據無法確定相關商品的分發數量,或分發的規律性和頻率。因此法院認爲,僅憑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在「雞肉三明治」上的商業使用是真實的[9]。

其中,麥當勞提交的銷售數據是2013年至2017年間在法國銷售「Big Mac」的原始數據,但並未按商品進行細分,無法呈現在雞肉大麥克上的銷量[10]。麥當勞辯稱,快餐業的一個特點是提供並非總是有販售但會定期推出的商品。但法院認爲,上述證據仍不足以證明Big Mac商標在「雞肉三明治」方面有真實使用(genuine use)[11]。

例如,從圖1和圖2的廣告海報和菜單板來看,不清楚這些文件向公衆發佈的日期或相關商品上市的日期。而且,這些文件上標有「機密」字樣,似乎是草稿。除了「限時」字樣外,這些文件並未包含其何時發佈或商品向公衆銷售的任何資訊。在傳單草稿圖旁用手寫添加的「2015年11月/12月」和「2016年9月-11月」字樣,不算是可靠且確定的發佈日期或商品上市日期[12]。

「由肉類和禽類產品製成的食品」上有無使用?

另外,Supermac's公司認爲,應廢止該商標在所有禽製品食品(foods prepared from poultry products)和肉製品食品的註冊。就禽製品食品來說,上訴委員會認爲,其已經認定麥當勞有銷售雞肉漢堡,故認爲在禽製品食品的商標也可維持。但在上述說明中已經提出,普通法院說明,證據不足以顯示麥當勞有使用Big Mac在雞肉漢堡上,自然也無法證明其有在禽製品食品上有真實使用[13]。

至於肉製品食品,由於麥當勞證明有在肉類漢堡上使用Big Mac商標,而肉治三明治和肉製品食品的類別是同質性的,或者本質上相同。所以法院同意,麥當勞也在肉製品食品上有真實使用係爭商標[14]。

「爲他人設計餐館、設施與提供服務」的解釋

Supermac's公司主張,麥當勞註冊在第42類的「提供或與經營餐館及其他從事食品和飲料製備供消費以及得來速設施相關的服務;外賣食品的準備」的這個細項的解釋,指的不是直接賣餐飲給客人的「餐館服務」,而是一種麥當勞對加盟店或其他餐飲專業人士所提供的「外賣食品的準備」服務和「與經營餐館及其他此類設施相關的服務」,也就是一種企業對企業的服務[15]。

麥當勞主張,他們所註冊的這個細項,解釋上應包括直接對消費者提供餐飲的餐館服務。但法院認爲,尼斯分類表在第42類的服務類別中包括了「快餐店」和「餐館」這些類別,麥當勞應該去註冊這些服務類別,而不該註冊係爭細項[16]。法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第42類所註冊的服務,指的是「爲他人設計此類餐館、設施和設施的服務;爲他人的餐館進行建設規劃和建設諮詢的服務」[17]。

雖然麥當勞提供了一些證據,但法院認爲,麥當勞所提供的證據,都沒有證明爭議商標在「提供或與經營餐館及其他提供食品和飲料消費以及得來速設施相關的服務;外賣食品的準備」方面有真實使用[18]。

結語

普通法院最終判決認爲,麥當勞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Big Mac商標在「雞肉三明治」、「由禽類產品製成的食品」以及「提供或與經營餐館及其他提供食品和飲料消費以及得來速設施相關的服務;外賣食品的準備」方面存在真實使用[19]。因而,普通法院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廢止了麥當勞Big Mac商標在這三方面的商標註冊。

不過,本案還沒真的結束。麥當勞對外發表聲明對此一判決不服,並計劃上訴至歐洲法院,後續發展值得關注。

備註:

T-58/23 - Supermac's v EUIPO - McDonald'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BIG MAC), Judgment, ECLI:EU:T:2024:360, para 2.

Id, para 3.

Id, para 4.

Id, para 5.

Id, paras 6-7.

Id, paras 9, 12.

Id, para 26.

Id, para 37.

Id, paras 38-40.

Id, para 42.

Id, para 43.

Idm para 44.

Id, paras 51-54.

Id, paras 55-71.

Id, para 76.

Id, para 90.

Id, para 91.

Id, paras 94-106.

Id, para 110.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延伸閱讀&電子報訂閱連結:

【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59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