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化車無證據能力 4詐嫌無罪確定
2015年警方出動M化車定位破獲詐騙集團機房,陳姓男子等4人遭依恐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9日駁回檢方上訴,認定檢方舉證不足,判決4人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詐騙猖獗,政府全力打詐,但檢警辦案利器「M化車」卻無證據能力!警方2015年出動M化車定位破獲詐騙集團機房,逮捕陳姓男子4人,4人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9日駁回檢方上訴,認定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欠缺法律授權,並無證據能力,加上檢方舉證不足,判決4人無罪確定。
「M化車」全名爲「M化偵查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是利用虛擬基地臺,透過已知IMEI或IMSI,藉M化車與目標設備之間訊號連結,進而定位目標設備,藉此定位偵查對象,但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相關法令依據,引發爭議。目前除警政署有5臺M化車外,調查局、海巡署也都有M化車。
據指出,陳男4人涉嫌收購人頭門號,以桃園市龍潭區住家做爲詐騙機房,2015年向鄭姓女子等人誆稱其子女涉入毒品糾紛遭綁架,要求付贖金。警方出動M化車逮捕陳男4人,4人被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桃園地院一審援引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爲M化車干預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且無法律授權,M化車所取得的資訊並不具證據能力,無法認定陳男4人當時在案發現場打電話恐嚇,判決4人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院曾改判4人有罪,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支持桃院見解,駁回檢方上訴,由於恐嚇罪屬二審定讞案件,因此4人獲無罪確定。
對此,刑事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指M化車只是偵查輔助工具,並非主要蒐證手段。官警表示,使用M化車只是以手機訊號定位,沒有顯示地址或是對象的行動影像或對話內容,應該沒有妨害秘密問題;既然法院如此判決,希望法務部能儘快制訂法律,讓M化車有法源依據。
法務部爲解決M化車執法爭議,讓M化車、GPS、空拍機等新型偵查方式法制化,曾於2020年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外界認爲有侵犯人權疑慮,因此仍繼續研議修法。官員表示,由於這些新型偵查方式問題複雜,日前已數度邀集檢察機關開會研議,希望讓這些新型偵查方式具有證據能力,也讓檢警調辦案使用時能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