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涉賄選 二審仍無罪

去年九合一基層選舉,苗栗縣長鍾東錦(左一)遭苗栗檢調查辦違反《選罷法》,臺中高分院審理後,判決駁回檢方上訴,仍判鍾東錦無罪。(謝明俊攝)

去年九合一選舉,苗栗縣長鍾東錦被控涉嫌賄選,遭苗栗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投票行賄罪起訴,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日前審結,認爲協助買票的女子丘志玲並非時任縣長候選人鍾東錦等人的競選幹部或輔選人員,且無主動爲他們向他人行賄買票的犯罪動機,駁回檢方上訴,仍判鍾東錦無罪。

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都判決無罪,嚴格限制上訴第三審,鍾東錦二審無罪判決,除非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和違背判例,否則不能上訴第三審。就目前情況,檢察官上訴三審的機率恐不高。

去年九合一基層選舉,苗栗縣大湖鄉女子丘志玲涉嫌協助向林姓女子買票,結果遭人向大湖分局檢舉,苗栗地檢署指揮苗栗縣調查站擴大偵辦,最後將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鬆琳,及傅鬆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陳申陽、大湖村長候選人傅顯榮、大湖鄉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等人,以及協助買票的丘志玲、林錦宏等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決鍾東錦無罪,苗栗地檢署不服提出上訴,臺中高分院由審判長張智雄、陪席法官遊秀雯、受命法官林源森組成合議庭審理後,8日判決上訴駁回,鍾東錦仍獲判無罪。

合議庭認爲,丘志玲協助向林姓女子買票部分,陳申陽交付的賄款只是鄉長候選人傅鬆琳、村長候選人傅顯榮的買票款項,且丘志玲並非鍾東錦的競選幹部或輔選人員,並無主動爲他們向他人行賄買票的犯罪動機,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能證明丘女有此部分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丘志玲有此部分交付賄款之行爲,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