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被訴財產來源不明罪 今獲判無罪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被訴財產來源不明罪,苗栗地院26宣判無罪。(謝明俊攝)
苗栗縣議員江村貴因涉貪瀆案獲判有期徒刑9年4個月,並於7月19日入監報到執行刑期,江村貴另被苗栗地檢署追加起訴財產來源不明罪,經苗栗地院審理後,26日宣判無罪,檢方得上訴。
苗栗地院表示,被告江村貴擔任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期間,涉犯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前經苗栗地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一部有罪、一部無罪,全案經上訴二、三審,已於7月13日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臺上字第25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判處有期徒刑9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另,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第1審審理中,追加起訴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部分,由苗栗地院審理後,26日宣判無罪。
苗栗地院指出,追加起訴意旨認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被告江村貴擔任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期間,涉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爲收受劉錫浩、陳銘德及林鎮亮等人賄賂罪時,發現被告江村貴於2016年至2018年的3年間,其中華郵政帳戶、臺灣銀行帳戶內有以現金或無折存款、匯款等方式匯入金額共計2188萬2831元,扣除被告江村貴收取賄款85萬元,及其投資公司獲得紅利約750萬元,尚有1353萬2831元來源不明的財產增加,被告江村貴對此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因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地院說明,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條文規定,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須符合該罪之要件,包括:「公務員涉犯該條各款所示之各罪」、「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之情況」、「上開期間內增加之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以及「經檢察官命公務員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後,公務員始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未爲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才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爲,檢察官發現被告江村貴涉嫌犯罪時起3年內,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臺灣銀行帳戶有財產增加的情形,固符合上述前2項要件,但被告江村貴於105年至107年間擔任2家清潔公司顧問並出租個人房產所得顧問費用及租金收入已達約822萬元,另有友人借貸還款、合會會錢共計約334萬元,被告江村貴胞弟所匯介紹工作之佣金等共約862萬元,業經各該證人於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則檢察官所指財產增加情形,對照被告江村貴上述收入狀況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因此被告江村貴就其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尚不發生合理說明之義務,自無未爲合理說
明或說明不實之問題,而不該當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故本案應爲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