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逝後房產未繼承 銀行追討女40萬提告...法官駁回理由曝

▲孫女放棄繼承房產,銀行追債敗訴,法官尊重遺產分割協議。(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基隆市一名孫姓女子因積欠銀行40餘萬元無力償還,銀行追討時發現孫女的母親遺留房產,卻只分給孫女的三名手足,認爲債權受損,遂向法院訴請撤銷房屋繼承登記。孫女的手足則辯稱,因母親在世時已給予孫女多筆資助,故未讓她繼承房產。法官認爲銀行未能舉證此爲「無償行爲」,且無法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考量,因此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銀行提告指出,孫女共積欠銀行40萬2674元及相關利息,經法院判決及核發支付命令後,銀行已合法取得債權憑證。銀行發現,孫女的母親去世後遺留房產,本應由四名子女共同繼承,但孫女未拋棄繼承,四名繼承人卻在登記時將孫女排除在外,導致銀行無法追償,損害債權。因此,銀行訴請撤銷四人的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地政機關的分割繼承登記。

孫女的手足則辯稱,孫女多年前因信用破產、生活困頓,曾變賣母親贈與的金子度日,當時雙方已約定孫女日後不得繼承房產。此外,孫女與家中鮮少往來,母親主要由其他三名手足扶養,孫女未曾負擔扶養義務,因此自願放棄繼承房產。他們強調,遺產分割協議及繼承登記並非無償行爲,而是有償行爲,故聲明駁回銀行的訴訟。

孫女出庭時也表示,自己因信用破產、生活潦倒,過去多受母親贈與接濟,且因無力履行扶養義務,才自願放棄應繼分。

法官審理後指出,遺產分割具有濃厚人倫性質,遺產雖因「遺產分割」歸屬其他三名子女,但無法排除這是基於被繼承人生前遺願或遺產管理的多面向考量,難以認定「某人未繼承某項遺產,即等同於該人就其應繼分爲無償之允贈」。

此外,法官認爲繼承人在協議時已考量孫女有無扶養事實、生前的照顧等貢獻程度,以及家族成員間的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贈與)各繼承人財產等因素,甚至可能以協議免除孫女基於法定扶養義務所生的債務。因此,對孫女的三名手足而言,此舉並非無償行爲。銀行僅以客觀事實主張遺產分割協議等同無償行爲,卻未舉證證明,難以採信,故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