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樓砸死祖孫倆 父母被判賠106萬:我們也受害
(原標題:男子跳樓砸死老人和孫子,父母搬離傷心地:判賠106萬不公,我們也受害,房是辛苦掙的)
10月22日本報報道,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男子侯某墜樓,砸中同住該小區的正在樓下遛彎的祖孫倆,三人均不幸身亡,之後被砸祖孫的家屬將墜樓者侯某的父母告上法庭,二審判決侯某父母賠償金共計106萬,不過侯某父母稱拿不出這麼多錢。
男子跳樓砸死婆孫倆,其父母被判賠106萬:拿不出來,最多賠70萬(來源:original)
一個月前,他們再次向法院提請再審,但是被駁回。侯某父母認爲法院判決不公,他們兒子具備民事行爲能力。
“沒有徵兆的意外”
10月24日,速豹新聞網·山東商報記者來到四川眉山,墜樓者侯某的父母早已搬離原來的住處,在侯某父母心中,那是一個他們不願靠近的傷心地。
現在他們住在距離眉山市區十幾公里的村裡,房子很老,是一間土磚屋,僅有一層樓。院子裡的地上晾曬着花生和豆子,這是他們自己種的。侯某的奶奶繫着圍裙在剝豆子,她已經70歲,她說,這個房子是她租的,一個月一百多元錢。
侯某的母親鄧女士坐在一旁,她說在這裡住了一年多了,事情發生後很少再回到眉山,一回去就會想到以前的事。
發生意外那年,侯某25歲。侯某的奶奶說,小時候侯某父母在外打工,侯某跟着他長大,記憶中侯某很懂事。“孫子長的高大,嘴巴又乖,又聽話,看到我做事就跟我說,奶奶少做點,還跟我要吃好飯。”說着便紅了眼。
侯先生和妻子的手機裡都還留着兒子的照片,“這是他當兵時的照片,在機場拍的……”侯先生翻着照片,嘴裡介紹着照片的背景。
“這是他2018年給我買的手機,說試試像素好不好,他就坐在那裡,我給他拍照,笑得多好。”鄧女士說到,家裡的摩托車也是兒子買的,車子還很新。“我們都想不通兒子爲什麼走上這個路,沒有什麼異常。那天(2019年6月1日)晚上我5點多下班,他和他爸爸在家,晚上他還幫着他爸爸做飯。等他爸爸炒完最後一個菜我們喊他吃飯,沒有迴應,就去廁所和房間找,結果看到他臥室的窗戶開了。
“我們往下看,蒙了,不知道啥子原因,就兩三分鐘的事,想不通他爲什麼要離開我們。”
“自己掙錢自己用”
多年前,鄧女士在江蘇一家燈泡廠打工。侯某在去當兵之前,也在這家廠裡打工,“在同一個廠,但是工種不同。”鄧女士說,2013年侯某去當兵,2015年退伍回家,“那時候部隊還想把他留下來,但是他自己說想回來,我們說想回來就回來唄。”
退伍後侯某再次去到廠裡打工,“在數控部工作,操作電腦的,如果是不正常怎麼能幹得了這個工作,檢測有一點錯誤就要罰款的,他都沒有被罰過款。”
2016年2月份,侯某在江蘇一家醫院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侯先生介紹,確診後在醫院治療了十幾天,出院時病已經治癒,且出院後侯某還從醫院拿藥服用藥物。
“我們沒有告訴過別人,親戚朋友都沒有說過,但是大家都說他很正常。”侯先生的妻子說,在廠裡工作時兒子跟同事相處也很好,工作認真,沒有請過一天假。時至今日,廠裡的同事說如果需要證明,他們可以作證。
鄧女士告訴記者,侯某曾經跟她說,想幹個自由一點工資高一點的工作。2018年12月份,侯某辭掉燈泡廠的工作回到眉山,之後他找過賣房子和送外賣的工作。
“他在江蘇打工掙的錢,都是自己掙的自己用,我們從來沒有管過,也不知道他的密碼,不知道有多少錢。他還經常在網上給我們買東西,也和朋友出去玩。”
事發後,被砸身亡的周女士祖孫倆的家屬將侯某父母告上法庭。代理律師李兵介紹,這其中分爲兩個案件進行,一個是被砸身亡的周女士丈夫將侯某父母告上法庭,雙方之間的生命權糾紛案,另一個則是被砸身亡的3歲小孩的父母與侯某父母的生命權糾紛案。兩個案件進程一樣。
2019年3月15日一審判決侯某父母賠償金額共計152萬。但是侯某父母不服判決,於是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上訴,2020年5月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2020年7月8日法院二審判決賠償金額爲106萬。
對此,侯某父母仍然不服,他們認爲法院判定的其兒子是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並不正確,2020年8月4日侯某父母申請再審。根據律師提供的一份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駁回侯先生、鄧女士的再審申請。時間爲2020年9月27日。
李兵認爲,法院對該案所涉法律關係如何定性成爲審理本案的關鍵。“法院認爲這是生命權糾紛,我認爲這是監護人責任糾紛。”
此外,李兵認爲,自然人死亡後法院是不能對其生前的民事行爲能力進行推論的。一審法院通過推定來認定侯傑生前屬於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這一點也是侯某父母認爲存在疑點的地方,這也是他們一直上訴的原因,“得了這個病就是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嗎,我們不懂,得病了就去醫院,出院的時候就已經治癒了。”侯某父母說。
同樣在二審時,法院也表示,本案爭議焦點爲能否認定侯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能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其監護人侯先生、鄧女士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二審判決認定侯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判決稱,侯某父母已盡監護責任,適當減輕侯某父母的侵權責任,故酌定侯某父母承擔本案因周女士祖孫倆死亡所造成的損失70%的侵權責任。因此賠償金額從一審時的152萬變爲106萬,賠償金額除侯某的遺產外,其餘部分由侯某父母補貼。侯某父母稱,侯某有遺產,拆遷分的房子是他的。
墜樓者家屬:判決不公
李兵認爲,侯某可以正常使用智能手機、電腦操作手機裡面的各類APP和電腦遊戲,侯某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進行民事活動。根據已有證據和調查獲取的新證據可以證明事發前侯某對其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侯某父母介紹,侯某生前都是自己掙錢自己花,經常在網上網購,給父母買手機,買衣服,平時想吃什麼也會自己買。沒有將他得病一事告訴別人,他和別人相處起來都沒有問題。
“想不通法院爲什麼這樣判。判的不公平,爲什麼我兒子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法院起碼要了解下再判案。”
侯某父母在眉山有一套房子,他們說那套房子是他們辛辛苦苦打工掙來的。另外,家裡的老房子拆遷後新分了一套房子,這套房子在侯某名下。不過,侯先生說目前他們還沒有拿到房子,也沒有給鑰匙,房子銀行卡都被凍結了。
“他們是受害者,我們也是受害者,我們都是農民,房子是打工辛辛苦苦掙來的,這麼高的金額我們賠不起,土地徵用完了,房子土地款銀行卡都凍結了。”鄧女士說,如果對方接受,就把房子賣了用來賠償,房子賣不出去,那就把房子抵給對方。
“我們要的是事實,我們會繼續上訴,代理律師也問過我,如果官司贏了你們還願意拿錢嗎,我說願意,他們也是受害者,我們願意賠償。打官司也要錢,我們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