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駁回臺灣大申請展延繳回超頻頻寬 6月30日繳回10 MHz

臺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胡經周攝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決議,駁回臺灣大哥大(3045)申請展延原先合併案中、限期繳回超頻頻寬的附款履行期限。NCC表示,臺灣大可以選擇繳回超頻頻寬、或是轉讓給其他業者,或與其他業者交換。

NCC去年通過臺灣大與臺灣之星合併,但臺灣大在1GHz以下頻段超過10MHz頻寬,NCC附款要求在今年6月30日前必須繳回。臺灣大因此提出行政救濟,目前雙方都還在準備庭階段,NCC表示,行政救濟並不影響臺灣大繳回頻寬期限,要求其在6月30日依法處置。

臺灣大合併臺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臺灣大和遠傳都有超過的頻寬,遠傳在3GHz以下頻段超過13MHz、6GHz以下頻段超過3MHz、24GHz以上頻段超過160MHz,依規定已經繳回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

NCC表示,臺灣大今年4月17日向該會申請展延附款履行期限,理由是以行政程序法128條在救濟期限後有事實利於相對人,但臺灣大在法定救濟期間內就提起行政訴訟,因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申請變更應處分餘地,依照行政程序法129條駁回臺灣大的聲請。

NCC主任秘書黃文哲表示,同樣有超頻狀況的遠傳電信已經依法繳回,希望臺灣大也在期限內繳回超額頻寬。根據法規,如果臺灣大到期未繳回頻寬,得連續行政處分罰鍰、每次怠金30萬元,如果7月1日後超頻頻譜還發射訊號,依照無線電頻率管理辦法,罰鍰最高可達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