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兵打靶「耳塞脫落」致耳鳴、退訓 求國賠敗訴理由曝光
女兵打靶時因「耳塞脫落」導致耳鳴,退訓後提告部隊長官國賠,其敗訴理由曝光。圖非當事人,僅供示意。(資料照/鄧木卿攝)
107年林姓女兵接受憲兵志願役新兵訓練,因在步槍射擊訓因「耳塞掉落」,部隊長官未盡監督責任,造成林女耳鳴、暈眩,因此主動申請退訓,並且提告部隊幹部國賠51萬餘元,林女也表示當下謹記教官指示「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認爲害自己聽力受損;新北地院審理認爲林女訴求無理由,判林女敗訴,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記載,一名林姓女兵成爲107年加入憲兵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第7梯次志願役士兵入伍生,同年12月中旬跟着部隊前往新北市林口區南勢埔進行步槍射擊訓練,由於行軍中不慎掉落耳塞,但林女僅記考試教官曾提到「敵人來了不會管你有沒有戴耳塞」,因此當下至進行步槍射擊訓練時,都未向直屬長官與教官反應耳塞掉落,直到步槍射擊訓練後,林女左耳感到耳鳴與暈眩不適。
林女表示事發當日有和輔導長報告耳塞掉落後,因步槍射擊訓練造成耳鳴與暈眩不適感,並認爲輔導長應向上報告,但輔導長未有任何相應處理,且上級長官也未察覺林女受傷狀況,認爲有督導不周疑慮。
林女於隔年1月上旬至三軍總醫院,經醫師診斷爲左側急性聽力損失合併眩暈,並說明建議林女無法適任現職,因此林女於4天后申請退訓,以免因志願役服役期未滿,而需賠錢,退訓後林女持續就醫,10月下旬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爲左耳音響性外傷、左耳聽力損失、眩暈,109年10月下旬再到臺大醫院做左耳聽力檢查人無好轉,向憲兵訓練中心幹部失職的部分,要求國賠醫療費與精神慰撫共51萬餘元。
軍方反駁林女,認爲射擊單位幹部無檢查射擊人員有無佩戴耳塞之義務,並且林女左耳有無佩戴耳塞,實非視線範圍所及,另外,打靶前或打靶當下,值星官仍反覆詢問學兵應檢查有無遺漏攜帶或配戴耳塞,但林女至打靶當下仍未反應身體不適,直到當晚快9點才向輔導長反應身體不適,輔導長立刻向上級反映,但林女卻表示隔日再至醫務所看診,部隊也安排幹部陪同林女看診。
軍方還表示,打靶隔日林女至憲訓中心醫務所門診紀錄,並無紀錄顯示林女就診當下有聽力受損狀況,另外林女退訓後的就醫時間與射擊訓練日期時隔甚遠,且林女曾表示是爲了聽清楚隊長指示纔將耳塞取下,聽力受損並非部隊幹部所致,且林女聽力減損有逐漸復原區是,並非永久不能回覆,更重要的是,影響林女聽力因素衆多,無法直接證明聽力受損與打靶有直接關係。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定,憲訓中心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直屬長官、輔導長及值星官均爲公務員,公務員因執行職務過失所產生的侵權行爲,應該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侵權行爲規定向公務員個人請求損害賠償,林女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部隊幹部連帶賠償其損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