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同勞檢權只限企業工會 產職業工會大喊勞權倒退

記者會現場職業工會上演行動劇,諷刺勞動部長許銘春資方友好肩搭肩。(李柏澔攝)

勞動部去年12月28日發佈勞職授字第1090205626號函釋說明,勞檢法中勞檢單位進行檢查時應告知的工會爲「企業工會」,這讓產職業工會大表不滿,認爲是在產職業勞權上的「倒退嚕」,要求勞動部撤回該函釋。

多個工會團體今(11)日於勞動部前召開【勞檢制度一退再退,勞動部勿當資方打手】記者會,表達訴求。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魏豫綾表示,臺鐵產工在過去剛成立兩年內就發起全臺高達70多次的勞動檢查,如果沒有工會陪同、並說明哪一些班型,查到狀況違法,勞檢人員通常無法馬上看懂臺鐵的班表,也容易被資方說法所矇蔽。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廖鬱雯指出,全臺醫院共483間,但僅有14間企業工會,醫院的企業工會組織率只有3%不到,更不用說許多診所員工不到30人,根本不到法定的工會組成門檻。全臺西醫診所、中醫診所、牙醫診所等逾2萬間,但卻只有1間有企業工會,全臺灣30多萬的醫療人員若發生血汗勞動的時候,幾乎沒有工會的專業作爲協助。

產職業工會指出,勞動檢查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僱主提供不實的資料,使勞檢員做出錯誤的判斷,若未有提起勞檢申請的工會派員陪同,勞工權益根本無法被保障。

另外企業工會不一定會在勞檢時指出僱主缺失,因此產職業工會陪同勞檢有其必要性,但這次勞動部的親資函釋也僅用「涉及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秘密」的理由來限制產職業工會的陪同權,「未免也太牽強了吧?」

勞動部職安署綜合規劃組簡任技正劉約瑟回覆,有關產、職業工會訴求參與勞動檢查機制,如對於涉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爲特殊認有鑑定必要者,得依《勞動檢查法》第23條規定邀請產、職業工會代表專家學者參與。

另外勞動部、各地勞動檢查機構主管機關近年實施勞動檢查場次裁罰數多逐年增加,重申勞檢絕非資方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