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林森店大火案練臺生一審無罪 北檢上訴

錢櫃臺北林森店2020年4月發生火災造成6人死亡、72人受傷,董事長練臺生被起訴多項罪名,臺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15日宣判,練臺生獲判無罪。判決理由說,錢櫃的業務屬分層負責,練不涉及刑責。臺北地檢署不服,認爲判決理由有諸多矛盾及違誤之處,今對練臺生等7人提起上訴。

北檢指出,練臺生、錢櫃林森店高級襄理陳思宏及謝勇奎無罪部分,判決無罪理由有諸多矛盾、違誤不當之處,且有部分事實認定錯誤。

北檢認爲,林森店店經理翁珮雯、日班副理張惠純、錢櫃工程師黃思銘緩刑部分,3人均未坦承犯行,難認態度良好,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至2年,並宣告緩刑,顯有不當。

北檢指出,雖然九康工程行負責人王聖傑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因其過失行爲,造成本案重大傷亡,危害甚鉅,上開刑度難認罪刑相當。

全案源於,錢櫃林森店2020年2月起,進行增設電梯工程,當時疫情衝擊業績,練臺生與幹部討論後,決定一邊施工、一邊營業。2020年4月26日,王聖傑將儀器充電引發火災,店內消防設備未起作用,造成6人死亡、72人受傷,

檢方偵辦,依涉犯放火、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起訴練臺生、翁珮雯、張惠純、陳思宏、謝勇奎、黃思銘、王聖傑、迪廣公司等8名自然人與法人。

一審合議庭判決理由說,練臺生爲迪廣公司董事長,已依法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且基於公司分層負責之理由,練不對錢櫃林森店內之消防安全事務負責,從而,練臺生並不負消防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刑法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傷的刑責,應對練爲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一審宣判,練臺生、陳思宏、謝勇奎判決不受理及無罪;翁珮雯判決1年2月,緩刑4年;張惠純判決1年,緩刑4年;黃思銘判決2年,緩刑4年;王聖傑判決3年;迪廣公司科罰金30萬元。本案可上訴。

錢櫃董事長練臺生。(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