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員工炒股辛酸淚?分公司老總集資炒股不賺反虧
監管再罰證券從業者違規炒股,勞心費力還虧錢,購買理財它不香嗎?
日前,江蘇證監局新披露了一則券商員工違規炒股罰單:2名券商員工在3年內,通過使用7個他人賬戶,違規交易股票累計成交2.73億元,最終實現了91.65萬元的虧損,並分別被處以2萬元罰款。
同時,湖北證監局則同步更新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曝光了兩名證券分支機構老總的違規交易股票案,其中一名證券分公司負責人炒股一年虧掉41.2萬元,此次罰款20萬元;另一名證券營業部副總雖炒股5年半,累計賺了97萬元,但扣除120萬兩融利息,這位老總非但沒有賺錢,最後還被罰一沒一194萬元。
兩員工3年瘋狂交易2.73億,虧損91萬
在江蘇證監局5月24日公佈的罰單中,兩名證券從業人員都是80後,也都曾是同一家證券營業部同事。
其中趙某偉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先後在東海證券蘇州蘇華路證券營業部、國融證券蘇州干將西路證券營業部、國融證券揚州曙光路證券營業部任職;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某鳴則先後在國融證券蘇州干將西路證券營業部、廣發證券蘇州大道東證券營業部任職。
經查,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趙某偉、郭某鳴共同使用榮某某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其中,趙某偉使用該賬戶買賣國電南瑞、保稅科技等23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450.24萬元;郭某鳴使用該賬戶買賣合肥百貨、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917.88萬元。二人共同使用該賬戶實施的股票交易共計虧損16.68萬元。
而除了上述共用賬戶外,趙某偉還在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的3年內,使用趙某某、林某某、梅某、費某某、高某、楊某某等6個賬戶,共計買賣東方財富、三豐智能等148只股票,總成交金額爲25980.76萬元,共計虧損74.98萬元。
儘管郭某鳴提出,榮某某賬戶一直系其父親操作,期間曾交由趙某偉操作,她本人從未控制過榮某某賬戶。但江蘇證監局根據當事人詢問筆錄、榮某某賬戶交易記錄等認定郭某鳴操作榮某某賬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故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決定對趙某偉、郭某鳴分別處以2萬元罰款。
冒用7個他人證券賬戶,3年時間違規對100多隻股票累計交易2.73億元,兩人最終虧損91.65萬,罰款共4萬。
5月25日,湖北證監局也披露了一家券商分公司總經理的違規炒股案,值得注意的是,這位當事人炒股虧掉的41.2萬元裡不僅是自籌資金,還包括向員工集資的錢。
經湖北證監局查明,帖某衛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在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擔任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升任總經理。
應帖某衛要求,“餘某”和“馬某”證券賬戶分別在2017年7月、10月,在其任職的萬和證券湖北分公司開戶,並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間由其控制使用。帖某衛共在“餘某”和“馬某”證券賬戶中投入本金合計272.21萬元,來源爲向員工集資或自籌資金。
具體而言,“餘某”賬戶於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委託交易共計335筆,買賣交易金額爲1937.4萬元,虧損14.9萬元;“馬某”賬戶於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6日,委託交易共計1159筆,買賣交易金額爲2826.4萬元,虧損26.3萬元。
湖北證監局認爲,帖某衛借用“餘某”和“馬某”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其處以20萬元罰款。
一年多時間,又是向員工集資又是自籌資金,累計投入本金超270萬,合計交易1494筆,到頭來這位證券分公司總經理不僅虧損41.2萬元,還倒被監管罰款20萬。
營業部副總炒股5年半罰沒194萬
對比上述兩個案例,湖北證監局5月25日公佈的另一罰單中,當事人的投資技術顯然要好得多:5年半時間炒股賺到97萬。但扣除120萬兩融利息,這位證券營業部副總非但沒有賺錢,最後還被罰一沒一194萬元。
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劉某麟就職於中國中投證券武漢香港路證券營業部,擔任副總經理。而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間,劉某麟控制使用其弟弟“劉某”的證券賬戶累計交易了46只股票。
據悉,劉某麟期間使用單位辦公電腦、手機合計操作“劉某”賬戶交易合計11681筆,佔委託交易的86.07%。“劉某”賬戶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額爲7070.43萬元,其中劉某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交易46只股票(佔比97.87%),成交金額6354.58萬元(佔比89.88%)。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劉某賬戶累計賬面盈利107.94萬元。按照劉某麟實際控制並使用劉某賬戶成交金額佔比89.88%計算,其中歸屬劉某麟的賬面盈利爲97.01萬元。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劉某麟提出,營業部在提供融資業務中收取了融資利息和費用,經計算,營業部累計收取融資利息和費用合計120萬元。扣除這些支出,實際沒有盈利所得。但湖北證監局指出,在對違法所得進行認定時已將合理稅費予以扣除,融資融券應付利息不屬於涉案違法行爲的直接成本,與涉案違法行爲本身無關,故對劉某麟該項主張不予採納。
最終,針對劉某麟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爲,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97.01萬元,並處以97.01萬元罰款。
綜合來看上述三個案例,不管是普通員工、營業部副總還是分公司總經理,不論是違規炒股1年、3年還是5年,不論有自行籌資、向人集資還是兩融槓桿,證券從業者下場炒股的成果似乎並不比散戶優秀,虧錢賠本仍是常見結局。
同時,在監管機構日復一日的打擊查處下,違規借用他人賬戶炒股不僅費心費力不賺錢,更可能招致嚴格的行政處罰。作爲專業的證券從業者,有這錢去投給優秀的基金管理人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