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公務員"變相分房"有違社會公平
中原網3月10日北京訊 今年全國“兩會”上,胡葆森就保障房提出了自己的建議,而鄭州在今年1月1日起實施了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三房合一”,這被中央電視臺關注,就此話題,9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在河南大廈對胡葆森進行了專訪,胡葆森認爲公務員“變相分房”有違社會公平,保障房退出機制應嚴格,賣給個人不合適。
胡葆森不贊成,保障房賣給個人,同時建議公務員羣體中收入標準低於保障房標準的,應納入保障房管理,而不必單獨制定政策,否則有違社會公平。
保障房標準急需完善
胡葆森說,過去自己在香港工作過,曾經瞭解香港和新加坡的相關政策,“他們叫社會公屋、廉租屋,他們是根據社會需求去申請,定下明確的標準,根據申請人多少來確定每年建設的數量,做到按需供應,避免了供大於求這種情況。”
20年前,香港申請公屋的人,有時候排隊需要很久,有長達10年,甚至更長時間,“也就是說政府不可能有那麼多的財力,在一個時間內一下子滿足所有人關於保障房的需求。”因此胡葆森認爲,就需要根據申請人的數量和政府的財力,來確定每年保障房的建設數量。
他認爲,當前的模式還處於初級階段,比如今年的任務是,十二五期間建設3600萬套,然後各個省來領指標,從省分配到地級市,地級市又派到縣,這是不科學的,很容易造成分配的不均衡和資源的浪費。
另外,胡葆森認爲還必須統一一個保障房的標準,“收入水平多少,家庭人口多少等等,制定好之後讓被保障者清清楚楚的,知道達到什麼條件和標準可以申請。”
房產稅還不能一下實行,要分步分階段
有代表建議建立一個住房信息系統,胡葆森說,第一次住房普查是在80年代做的,現在已經30年過去了,確實需要這樣的摸底,但是這個工作量很大。
胡葆森說,房產稅的問題也涉及到住房信息,“現在中國的住房保有量有幾百億平方米,但是我們知道摸底調查工作,政府沒有力量來做,至少在短期內不會有能力。”但是胡葆森說,“不能因爲沒有人手就不做,終歸是要做的,那就有條件的先做起來,分期的做,比如先把新房的摸清楚,再把過去的房改房,等等,分期分批的做個很好的統計,只有把這個摸底調查做好之後,房產稅纔能有可能有的放矢的推出。”
關於房產稅,他認爲這也需要有一個涵蓋對象,並不是所有的建成的房子都要徵,雖然最終是所有的房子都要徵,但不可能一個時間內,對全國所有建成的房子都徵房產稅,仍然需要分批分步驟來進行。
支持“三房合一”,反對保障房賣給個人
談到鄭州今年開始實施的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三房合一”,胡葆森說自己贊成並支持這一做法,“現在按照鄭州市的財力,能夠集中把廉租房公租房蓋好也是一個很繁重的任務。”胡葆森認爲,經適房也是在一個模糊地帶。
“我個人認爲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是一個過渡性的措施,不可能有人願意在廉租房住一輩子,比如大學生剛畢業或者城市裡外來務工人員,在置業的時候,收入達不到一個標準,但是兩年三年五年後,有能力住更大的房子,買房子,付得起首付的時候,從這裡就搬出去了,在香港我知道,住‘社會公屋’的是弱勢羣體,沒人願意自己的祖孫三代都一直在哪裡住下去。”
胡葆森說,付租金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式,“我一直反對把公租房,經適房,保障房賣給保障的人,過去地方政府是把經適房或者保障房賣給住戶,這個方法不好,也是資源浪費,比如過去了五六年,這些人有能力重新置業的時候,他就要把這個房子去賣,這個房子就起不到保障房的作用,而且這裡面有很大的牟利空間,又造成了新一輪的不公平。”他認爲保障房政策本身不是長期的行爲,而是一種過渡行爲。
據瞭解,目前我國的保障房有五種類型,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限價商品房、安置性住房,不同的產品不同類型針對不同的管理裡方式,胡葆森認爲必須對這些政策進行優化和並軌,否則容易帶來管理混亂。
胡葆森說,“現在已經達成了一個共識,就是經適房退出保障房的範圍,另外,限價商品房,也應退出行列。”
對於階段性的房產調控政策,胡葆森認爲,在收到了調控效果之後,也應該退出房產調控的措施範疇,“比如9070政策,這是在2006年推出的對普通住房建設標準的一個控制,那麼,今後在大量的保障房建設成,並且已經達到市場供應的三分之一以後,這種階段性的調控措施就應該壽終正寢了,另外比如講‘雙限’,限購、限貸,在必要的時候比如房價上漲的態勢得到了遏制,市場的供應結構得到根本改善之後,就該停止了。”
低收入公務員納入保障房政策
談到公租房時,胡葆森也提出了公務員“福利房”的問題,“我們看到過去十幾年間,地方政府都被迫用各種名目爲公務員造了大量的住宅,土地採取招拍掛形式,找個開發商合作,走的是商品房定向開發,這就造成一個人有好幾套房子,比如一個處長,已經有兩套房子了,又藉助這個又分一套,這就帶來了很多問題,另一個角度造成了社會不公,資源分配不公。”
對於這種問題,胡葆森建議公務員收入低於保障房標準時,就納入到保障範圍,不能說一個單位建了公租房所有的員工每個人都都跟着再分一套,“這在過去和現在非常普遍,公租房的標準也應該嚴格制定。”
保障房應該立法,違規就入刑
胡葆森也贊同保障房,“不夠資格去申請就犯法了,香港是這樣的,如果你的收入超過了保障線,你還去申請就是違法的,是要坐牢的。”
另外,保障房建設後的管理問題,各項保障房標準制定好之後,監督、考覈機制都應該配套出臺。他認爲現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國家應該對保障房立法,沒立法之前至少要有硬性的指標,比如達到一定標準之後必須搬出保障房,收入的核實很困難,所以現在很多人提出要財產公開,這也應該考慮列入立法,或者建立信用檔案,如果不報,就是瞞報,就是違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