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外遇掰「生理需求旺盛」 拒認侵害配偶權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人夫阿志(化名)被妻子指控,與女子小鳳(化名)發生婚外情,他不僅向友人透露自己「生理需求旺盛」,也向妻子坦承「我不忠於我們的婚姻」。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最終僅判阿志應賠償妻子20萬元較爲適當。
▲妻子指控丈夫阿志經常性外遇。(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志的妻子在判決書中主張,丈夫經常性外遇,小鳳明知丈夫已婚,仍同意一起出遊、約會、進行視訊通話,嚴重破壞她的婚姻生活,侵害到她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因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50萬元。
阿志則辯稱,妻子提出的通聯紀錄根本無法證明他有外遇,照片也沒有拍到正面,他雖然曾在LINE訊息中提到「不忠」,但要怎麼定義這個不忠,而且不忠的行爲、時間點爲何,妻子都沒有證據可以佐證,不能單憑這一點就認爲他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爲。
小鳳也表示,她與阿志只是朋友關係,通話內容都是在請教生活事務,並非爲了男女之情,那些照片、通聯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都無法證明是她本人。
不過,基隆地院法官認爲,阿志先前在民事答辯時,自己坦承LINE對話紀錄爲真,包含他向朋友透露「我的生理需求旺盛,所以你們認知的出軌,我原本是逢場作戲,不帶感情」、向妻子表明「我不忠於我們的婚姻是事實」等等,事後卻只針對「不忠」的定義進行辯駁,因而認定他確實有外遇行爲。
而小鳳的部分,法官表示,妻子提出的對話譯文無法證明女方就是小鳳,蒐證照片也都不是正面拍攝,無法確認照片中的女子是否爲小鳳,妻子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因此駁回她對小鳳的賠償請求。
法官指出,阿志與妻子結婚超過30年,卻與他人發展出不正當男女關係,考量到他與妻子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最終判他應賠償2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