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常與男攤商獨處共餐 人夫認配偶權遭侵犯求償百萬
人妻甚至知道屋鑰匙放置何處,自行拿取後開門入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阿德(化名)與阿花(化名)在2014年結婚,阿花竟於2023年11月與小胖(化名)交往,並與小胖獨處、同居,阿德還曾於晚上外出用餐時,撞見阿花及小胖共乘機車外出單獨用餐,阿德因此提告2人侵害他配偶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阿花於2014年1月23日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小胖明知阿花爲有配偶之人,竟自112年11月起與阿花交往,阿花於112年11月至12月間多次至小胖租屋處和小胖單獨約會,阿花甚至知道屋鑰匙放置何處,自行拿取後開門入內。阿德得知上情後加以勸阻,阿花卻仍於112年11月27日凌晨3時許去租屋處找小胖,更藉口搬回孃家居住,實則與小胖同居,阿德至阿花娘家查訪,均未見阿花機車停放在孃家住處。
另阿德曾於晚上外出用餐時,撞見被告2人共乘機車外出單獨用餐,且發現小胖所有金錢由阿花保管、使用,互動與一般情侶無異,遂當場質問小胖,小胖不發一語,顯然默認與阿花交往之事實。被告交往分際,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配偶權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花則表示,他們夫妻與小胖因同在夜市擺攤認識,對於原告主張阿花出入小胖房屋事實並不爭執,惟此係因原告自行臆測被告2人在交往,不讓阿花陪同至夜市工作,致阿花無收入,只好由小胖提供商品供阿花於網路販售賺取生活費。
小胖辯稱:他租房屋作爲倉庫使用,因阿花無工作收入,需向他拿取貨品並學習上網販售,小胖纔會在租屋處教導阿花網路販售及討論商品上架事宜,且因阿花無網路拍賣經驗,需花時間教導,纔會每次在租屋處待約1至2小時。
法官審酌,原告主張阿花多次單獨出入小胖承租之房屋,且有凌晨時間赴房屋待至早晨之紀錄,更知悉該屋鑰匙放置何處、自行進屋等事實,皆徵被告往來頻繁密切、深夜共處一室,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舉止分際。斟酌兩造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爲之態樣及持續之時間、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爲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