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喪偶後孤單寂寞 同居有婦之夫長達1年…元配怒求償
曾女主張,她與訴外人宋男爲配偶,陳女於2021年間其夫許男死亡後,明知宋男爲有配偶之人,竟與宋同居生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曾女、宋男是夫妻,他們與許男及陳女夫妻是鄰居也是友,2021年間許男死亡後,陳女竟與宋男同居,時間長達1年之久,曾女因此對陳女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陳女賠償慰撫金2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被告賠償慰撫金,以15萬元爲相當。可上訴。
曾女主張,她與訴外人宋男爲配偶,陳女於2021年間其夫許男死亡後,明知宋男爲有配偶之人,竟與宋同居生活,其行爲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關係,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0萬元。
審理時宋男證稱,她與被告認識10幾年,大概3年半前開始與被告同居,到2022年4、5月結束;兩家間相距約150至200公尺,他與原告和被告及許男互有往來,也曾一起去夜市遊玩,她與被告同居時被告知悉他是有配偶之人,還曾要他與原告離婚等語,足證被告與宋男同居時確已知悉其爲有配偶之人。
法院審酌,被告與宋男同居期間長達1年,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15萬元爲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又原告與宋男已成立調解,宋男因此已給付原告5萬元,爲原告所不爭執,則依上開規定,宋男已給付部分自應予以扣除,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減爲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