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外接罰單 法院裁定不罰
林姓男子長年居住國外,日前返國後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聲明異議之訴,經雄院調查他的入出境資料,確認案發時他人在國外,30日裁定撤銷罰單的原處分。
雄院表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5年6月7日上午10時左右,因35歲林姓男子騎乘重機車行經高雄市民族、光華路口時,未依規定兩段式轉彎,又拒絕停車接受指揮交通員警的檢查及加速離去,開單罰7800元。
林姓男子提起聲明異議之訴主張,交通違規罰單上的違規日期,他人在國外,沒有罰單上所指的違規情事,並提出護照影本及海關蓋印於護照內簽證頁的出入境戳章爲證,指違規者另有他人。
中央社報導,高雄地方法院向內政部和移民署調閱林姓男子的入出境記錄資料,確認他於95年5月5日出境,於7月13日入境,案發時他人在國外,因此裁定撤銷罰單的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