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情形需做房屋安全鑑定!山東出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15日訊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山東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章專門對房屋安全鑑定情形、鑑定機構資格要求、從業規範和監管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在鑑定情形方面,《辦法》明確了需要進行安全鑑定的三類情形。一是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達到設計年限需要繼續使用,擬改變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用途,房屋主體結構有下沉、裂縫等安全隱患時,應當委託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二是對相關責任人、責任單位,毗鄰既有房屋進行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既有房屋開展安全鑑定。三是轉爲生產經營的特殊情形,非經營性用房轉爲生產經營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辦理經營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前,也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鑑定,鑑定合格的,才能開展經營活動。
在鑑定機構資格要求方面,要求鑑定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勘查、設計資質;需要進行實體檢測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同時,鑑定機構必須配備與鑑定業務範圍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科學地開展鑑定活動。
在鑑定機構從業規範方面,要求鑑定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進行鑑定,要對鑑定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嚴禁出具虛假鑑定報告。對經鑑定需要進行維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房屋,鑑定機構還需將鑑定報告結論報送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便於這些部門及時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消除隱患。
在鑑定機構監管方面,《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鑑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鑑定機構信用管理機制,向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閃電新聞記者 張森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