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法官判無罪 基層警批:裝瘋賣傻就可以逃過一死?

鐵警李承翰遭殺害,法官竟判嫌犯無罪,引起基層警員一陣譁然。(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邱中嶽臺北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2019年在處理火車糾紛時,遭1名鄭姓男子持刀殺害致死,但嘉義地方法院宣判鄭男無罪,但必須強制就醫5年,此舉不僅引發警界軒然大波,更有基層員警指出,只要自稱有病就可以逃死,也建議應該修法改善。

嘉義地方法院30日宣判,涉嫌在火車上殺害鐵警李承翰的鄭姓男子無罪,但認定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必須強制就醫5年,此舉引發警界、社會一陣譁然。

曾在繁重派出所擔任管區的警員表示,這樣的作法實在不公平,如果是警察早就被說是執法過當,現在嫌犯只憑自己有精神疾病就可以無罪,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該名警員更表示,「應該從基本的修法開始」,現在自稱有精神疾病的人實在太多,每次處理類似案件,都自稱自己有精神病就可以脫罪。

「我們穿上制服不是不怕,是不能怕」一名警員強調,每次面對一個新的緊急狀況,永遠不知道下一步會遇到什麼,難道警察的性命就不是人命警眷眼淚就可以白流

一名帶班巡佐則強調,這樣會嚴重影響警力士氣,警察永遠不知道面對的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有安全顧慮,面臨危險使用警械又被說「執法過當」。

反之,涉嫌殺警的鄭姓嫌犯,用精神疾病當藉口,法官再依據刑事訴訟法撤銷羈押等,最後還裁定只要強制就醫5年,這樣不公平的判決誰能接受。

恆升法律事務所邱敏婷律師表示:大抵來說,患有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與法律所規定,行爲時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並不能劃上等號。

也就是在爲法律評價時還需綜合行爲人行爲時客觀情狀來加以判斷,諸如行爲前是否即處於精神異常狀態、行爲當時行爲人是否有受到異常刺激而有病發之可能等,因此無法僅憑精神鑑定即可逕爲認定行爲人因患有精神疾病而無行爲能力,進而爲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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