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拉黑”思爾芯,對欺詐發行公司應立體追責
6月11日,上交所對思爾芯及相關責任人發佈紀律處分決定,予以5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據悉,這也是註冊制實施以來,交易所首次對IPO發行人處以5年內不接受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2021年8月思爾芯提交科創板首發上市申請,2022年7月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證監會對思爾芯涉嫌欺詐發行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2023年底證監會對思爾芯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罰款的處罰。
上交所認爲思爾芯的相關行爲,違反了《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第15條、第28條等有關規定,根據該《審覈規則》等規定,對思爾芯予以 5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5”年是《審覈規則》規定的懲戒上限。
欺詐發行是資本市場的一大毒瘤,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對其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堅決從嚴從重打擊,欺詐發行無論最終是否成功發行上市,都要讓相關主體付出應有代價。爲此要堅持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即便欺詐發行沒有成功,也要追究法律責任,這方面有明確的規則條文和法律依據。
比如上述《審覈規則》後被《上交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所取代,按最新《規則》第15條,自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申報之日起,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與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券法》第181條規定,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證券監管部門該行政處罰的予以行政處罰,交易所該紀律處分的予以紀律處分。尤其在股票發行註冊制下,發行審覈是由交易所來完成,按三家交易所審覈規則,對申請發行上市中違法違規的紀律處分,包括暫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暫不接受保薦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文件等;這些紀律處分相當於剝奪了相關主體未來一段時間的上市資格、或者開展相關證券業務的資格,也被稱爲資格罰中的一種。
據稱三家交易所的資格罰是互認的,也即各家交易所針對申請在本所發行上市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爲做出的資格罰,其它兩家交易所也予以認可,在資格罰期間,其它交易所也會拒絕相關主體的申請文件,這將增強交易所資格罰的懲戒效應。
對於欺詐發行,還要堅持“一案雙查”,既要查造假髮行人,也要全面覈查涉案中介機構履職盡責情況,如果發現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淪爲造假幫兇,也要嚴肅處理,一案雙查是打破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生態圈的有效方式。
對欺詐發行責任主體最具震懾效應的,莫過於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60條規定了“欺詐發行股票罪”,此前已判決欺詐發行罪的案件,一般都是欺詐發行成功,但對在招股說明書等發行文件中造假,而最終並未成功發行,是否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各方觀點還不一致。
按最高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達到“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等十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立案追訴。筆者建議,只要欺詐造假達到一定程度,不管是否發行上市成功,就應立案追訴,司法部門依此嚴懲欺詐發行,有利於進一步落實申報即擔責的原則,形成《刑法》震懾。
總之,對發行人申請發行上市行爲,要貫徹“申報即擔責”理念,對構成欺詐發行的要強化立體化追責,包括交易所的紀律處分、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司法部門的刑事追責,要讓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價,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從源頭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
作者/熊錦秋
編輯/嶽彩周
校對/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