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經營媒體 TBC案已有案例

▲TBC案,NCC曾經做出不得轉讓上市公司的附負擔決議。(圖/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因爲有民代政黨買了臺數科股票,突顯出上市公司不宜擁有媒體問題。回顧今年2月,針對郭臺銘呂芳銘個人名義收購臺灣寬頻(TBC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做出「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股份出資額不得轉讓予鴻海、亞太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的附負擔,確立了上市公司不得經營媒體的案例,「東森電視案」最終結果如何?似乎可看出端倪。NCC在民國99年審查通過「大富並凱擘案」時,要求大富每年必須提供NCC清楚的財務報表,而臺灣大和大富的董監事不得相互兼任,爲確保頻道業者權益,大富除了必須確保頻道公平上下架,三年內也不得擁有新聞財經購物頻道;民國101年審查通過「旺中併購中嘉案」時,NCC要求旺中集團不得經營新聞、財經和購物頻道,也就是要旺中必須放棄旗下的中天新聞臺和中視新聞臺。而在今年2月審查通過「TBC案」時,NCC則要求TBC必須提供公平合理的頻道上下架機制,不得出現不當聯合行爲,並帶動本土文化產業,而爲了避免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非經核可,TBC不得經營新聞頻道。此外,NCC也做出「申請人與其關係企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得轉讓予鴻海、亞太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的附負擔,確立了上市公司不得經營媒體的案例。目前正在NCC審查的「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因爲民代和政黨購買了臺數科股票,突顯了上市公司基於證券市場交易原則及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以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之規定,根本無法拒絕被任何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可能。若此案結果是「無條件」通過,雖然創下多媒體經營者(MSO)能經營新聞頻道和上市公司能經營媒體的「首例」,但也等於打開上市公司經營媒體之門,讓目前以個人名義買媒體的上市公司「富邦」、「鴻海」、「臺塑」和「宏達電」可立即申請經營權移轉,「黨政軍條款」將不復存在,而與臺數科用戶數相當的臺灣固網,到時若也申請新聞頻道,試問NCC怎麼處理?已經邁入十年的NCC,從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旺中中嘉案」和「大富凱擘案」,到民進黨執政時期的「TBC案」, 都做出不得經營新聞臺的「行政慣例」。而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質事件,應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稱爲「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相信NCC對於「東森電視案」,也會維持過去的行政一致性,做出最好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