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依法首次裁定宣告一對夫妻債務人破產
“本院認爲,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宣告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破產。”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婦送達裁定書,這是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一對夫妻債務人破產。宣告債務人破產,是個人破產清算的法定程序,也是債務人免責考察期的開始。
郭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自1998年起,郭某某、李某某在深圳市羅湖區開設個體工商戶毛巾批發零售店。2009年,毛巾店倉庫遭遇火災,約150萬元的存貨被燒燬,夫妻倆與店鋪出租方和物業公司就貨物損失賠償問題提起仲裁和訴訟,但均敗訴,店鋪未再經營。2012年夫妻倆重新開店,每月租金1萬多元,但生意欠佳,一直處於虧損狀態。自2012年至2023年間,夫妻倆陸續向親戚朋友、各類平臺、銀行借款,用於償還債務及維持店鋪經營……由於無法支付店鋪租金,店鋪不得不關閉,並於2023年10月註銷。兩人的負債共928萬餘元。
郭某某、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後,深圳中院於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並指定律師事務所擔任兩人的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覈查發現:郭某某目前無工作、無收入,處於冠心病支架手術後的恢復階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領取退休金4000多元,兩人無其他收入。夫妻倆名下有一套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房產,建築面積114.39平方米,兩人無其他大宗財產。郭某某、李某某的現金及存款不足400元。與郭某某、李某某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有兩個兒子及郭某某的母親,大兒子智力障礙四級;小兒子尚在大學讀書;李某某在家照顧大兒子和郭某某的母親。破產管理人認爲,郭某某、李某某陳述的破產事實及其申報的信息屬實,不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虛假陳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個人破產清算條件。
深圳中院認爲,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應當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產。債務人財產處置方案顯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產後,管理人將及時接管二人名下位於深圳市羅湖區的一套房產,並通過網絡拍賣方式對該房產進行變價處置,所得價款按照分配方案用於清償債務。
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爲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內,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爲決定規定的義務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考察期內,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爲其兩人及其所扶養的人保留一定額度的生活費用、醫藥費,兩人收入中超過該費用額度的款項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由管理人進行接管分配。考察期屆滿後,債務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的債務,是否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審查裁定。
文丨記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