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出爐 深圳明年3月起實施

深圳通過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圖/視覺中國)

記者陳政錄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於26日下午在深圳市人大會議通過,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自然人可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等,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26日下午表決《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官方指出,個人破產製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

▲深圳市景。(圖/CFP)

條例規定,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澎湃新聞》報導,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秘書長殷慧芬指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符合條件的、遭遇競爭失敗的自然人,可以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場或實現重生,這對於增進債權人公平清償,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對經濟活動損失進行及時高效的處理以保證經濟活動的流暢、穩定及可預測性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訂,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受到嚴格行爲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在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狀況

條例規定,在破產考察期間,債務人將不得進行包括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賓館、新購置不動產和機動車等高消費,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也不得超過安居型商品房面積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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