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異常的矯正──解開臺灣女性的裹腳布(三)

日據時期臺中廳阿罩霧(今臺中縣霧峰)婦女解纏足大會。(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

日據時期纏足的臺灣婦女王氏燕。(臺灣歷史博物館提供)

1904年3月11日,公佈〈臺灣公學校規則〉之修正條文,對體操科的內容、方法(第14條)部分增列:「本科目授課之時,最初以遊戲爲主,漸漸地加入普通體操,而女子學童,則以適當的遊戲教授爲主」之規定。此外,從臺北廳與臺灣總督府的諮詢書信往來中得知,可視女子纏足和步行的狀況來決定是否免課體操,或者僅教授適當之遊戲即可。因此,約略可窺探出日本殖民教育者對臺灣女學生教授普通體操一事,尚存有保留的態度,相信這與學校女子纏足率高居不下有着極大的關連。

有趣的是,從《臺灣日日新報》報導1903年國語學校第一附屬學校運動會之「惟女生徒奪得首標,多系不纏足者,可見天然之足,大有裨益也」;或是1904年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原國語學校第三附屬學校)於畢業典禮後,轉辦運動會進行數回之唱歌遊戲、競走遊戲等,且因演出熟練,頗得觀衆喝采的事例中,除得知體育課程並未受纏足影響而完全停擺外,亦開始見到臺灣天然足女性在運動場上奔跑奪得第一的身影。

另從當時專門研究女子教育的國語學校第一附屬學校女子部(今老鬆國小)藤黑總左衛門教師,針對三、四、五年級纏足女學生以先教授「柱鬼」、「羽子毽」等遊戲,待足部漸漸地結實後,接着纔開始教授「行進遊戲」、「亞鈴」、「體操」、「表情遊戲」等實際授課情形來觀,似乎開始有了不同以往僅施予適切遊戲的改變,且其注意到足部肌肉力量不足的生理特徵,採用誘導、循環漸進之類似復健手段方法,就猶如現今適應體育教授法一樣,可謂是掌握到對肢體障礙者差異症狀的適應性能力,以及由簡而繁、漸進發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爲日後實施普通體操積累些許經驗。

1906年4月,〈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第二附屬學校規程〉改正,爲解決地方女教員不足的問題,首次將體操科列爲中等教育機關的必修科目。從法規上而言,正式全面地確立了臺灣學校女子體育的必修制度。然而可惜的是,據1907年與1908年該校技藝科畢業生的回憶表示,當時的學生因纏足緣故,體操科的施行並未十足順利,並且對體操抱持有厭惡感。

相對於上述免課體操,或是教授適當遊戲之消極作法,1907年赴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擔任助教授的濱崎傳造,卻抱持不同的意見認爲,正因爲婦女纏足之風俗有影響生理髮育之虞,故萌生藉由實行體操中的「下肢運動」來進行矯正之構想。隨後,便立即提出〈臺北廳體操法教程〉,並在實施目的當中清楚指出:「異常狀態的矯正=特殊的方法」,且在教學內容上提出採用降低標準、簡化動作、減輕負擔、免除舉踵等各式普通體操指導法,藉此鼓勵臺灣纏足女子多從事下肢運動。

然而,此構想並沒有引起臺灣總督府的認同,反而以「對本島女子教授本教程之事,是否於衛生上有害(可能意指纏足之事),有必要進行實地考察與研究」之說法予以迴應,若進一步根據史料可知,至1909年6月臺灣學校整體之女子纏足率爲57.76%;天然足率爲37.31%;解纏足率爲4.69%,故由濱崎氏所考案之體操法教程,經臺灣總督府的評估過後,認爲在實際層面對臺灣纏足/解纏足女子實施普通體操仍言之過早,尚待持續研究與評估。

但值得關注的是,若針對上述免課體操、簡化體操動作的方式進行深入考察,不難發現這與今日對肢體障礙者施以醫療復健,或是採適應體育幫助機能回覆有着相類似的手法。再者,這與高彥頤述及:「纏足不是一種負累,而是一種特權。」所衍生而來「疼痛的身體」與「醫護的對象」的論述思維有着異曲同工之妙,無疑是體現對屬於纏足,或是解纏足這羣無聲的受害者在從事體育運動時,站在考量她們不良於行的生理特徵上,給予某種程度上減免運動的權力。

另一方面,從運動上不如天然足者,漸知纏足之不自由,而要求父兄解纏足;參加運動會時,甚覺不便自行解纏足,願父母勿以美觀而反對;纏足者自知不便,進行體操旅行之時,實深困苦,因而解纏足恢復天然等新聞報導中,不僅可得知日本殖民者持續採用體育運動做爲讓纏足者實際體驗身體不便的手段外,更可察覺現代經驗動搖纏足美觀,以及社會氛圍對女性身體意象改變的遊移。

【本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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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選自《日本時代臺灣運動員的奧運夢:林月雲的三挑戰與解開裹腳布的女子運動競技》,作者:金湘斌,秀威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