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誰有權偷看簡訊實聯制(鄞楷謙)

臺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實聯簡訊僅能作爲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爲犯罪偵查,恐觸犯《個資法》。圖爲臺北市實施市場週末人流管控,並要求實聯制。(陳俊吉攝)

面對肆虐的疫情指揮中心爲儘快掌握確診者足跡與相關接觸者,聯合電信業者推出簡訊實聯制,指揮中心一再重申,民衆傳送的簡訊資料僅用於疫情調查,毋庸擔憂資訊遭不當外流。然而日前卻有法官投書媒體,指稱警方竟將簡訊實聯制資料用於犯罪調查,再度引發隱私權爭議。刑事局聲稱調取通訊資料是爲偵查犯罪,過程均依法辦理,儘管目的正當,程序亦看似合法,但若細究其中玄機,便會發現此次事件不僅凸顯出疫情之下政府機關權責不清的混亂,更可能嚴重動搖民衆政治信任感,增加疫情控制的困難。

一封簡訊可以提供的資訊,除了訊息內容外,尚包括髮送地點、時間、使用者姓名等,這些資料被稱做通聯紀錄,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檢警若要調取通聯記錄,需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揆諸本次事件,實聯制簡訊同屬於簡訊的範疇,警方若確如刑事局所稱,取得調取票後方向電信業者調得,於法似無不合,但細思實聯制簡訊之性質,人民受憲法第22條隱私權之保障,本無主動向國家提供自身位置資訊之義務。

本次實聯制係爲因應疫情,而在非常時期實行之強制性特別措施,與《通保法》保障民衆平日出於自由意志而進行之通訊活動尚屬有別,能否一概適用《通保法》規定,不無疑慮。此外,實聯制僅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之概括條款制定,其有無逾越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於法界尚有爭論。准此以觀,檢警調取實聯制資料的行爲,儘管在程序面合法,但實質面恐有牴觸《通保法》立法精神之虞

法律疑慮之外,本次事件更讓疫情下機關間權限不清的問題再度浮出檯面,實聯制推行之初,針對隱私權保障的質疑聲浪,指揮中心再三承諾實聯制簡訊將限縮在疫調範圍內使用,然而這些「承諾」有無拘束其他機關的效力,仍是一片撲朔迷離。指揮中心雖對疫情控管有獨佔的決策權,但若就此肯認其作出的所有承諾對檢警偵查犯罪職權均有拘束力,恐怕將使指揮中心權力過度膨脹而濫權干預其他部門;相反地,若認指揮中心的決定無約束其他機關的效力,又將導致部門間各自爲政,對抗疫產生不利影響。

指揮中心一方面表示將發函警政署,一方面卻又強調無力約束檢察官,正顯示出指揮中心權責定位不清所產生的尷尬。其實決定指揮中心決策約束範圍廣狹較爲妥適的判準,應迴歸政策目的考慮,基於防疫目的之決策以指揮中心馬首是瞻,其他決策則尊重各機關專業權責。實聯制之目的是協助控制疫情,而非追蹤人民位置、便於追查犯罪,且民衆亦是基於團結防疫、信任政府而配合,檢警即應尊重指揮中心設下的限制,指揮中心也應負起責任,信守承諾確實爲人民權益把關,若一味避重就輕,只會提高人民的政治信任感,削弱指揮中心的正當性,進而危及未來防疫政策的執行成效。

綜觀本次爭議,實系源於指揮中心對實聯制資料使用範圍思慮不周,以致畫地自限,事實上,檢警若有偵查犯罪的實務需求,應先透過行政院內部會議與指揮中心協調解決,而非投機取巧,利用實聯制強制民衆揭露自身位置之機會,高舉《通保法》的擋箭牌便宜行事;指揮中心應言而有信,主動積極維護人民權益,縱認先前承諾有不周延之處,也該勇於負責,及早認錯修正,而非將包袱丟給警政署或法務部,陷他部於不義

在指揮中心未對實聯制資料使用範圍以效力明確的方式做出更清楚的界定前,檢警調用通訊資料之範圍應作目的性限縮,排除實聯制簡訊的使用。否則消息一出,不僅一般人民信任受損,犯嫌恐怕也將爲規避追查而填報虛僞不實資料,甚至拒絕配合實聯制,埋下潛藏的疫情破口。最重要的,政府應藉此機會釐清指揮中心與各部門的權限範圍,否則長此以往,難保未來不會再有中央地方各機關單位彼此脫節,一國三公的窘況出現。

「民無信不立」,檢警調取實聯制資料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更牽涉到機關權責分配,以及指揮中心公信力的維持,對防疫政策的制定、執行、效果都有深遠的影響,不可不審慎看待。要對抗來勢洶洶的疫情,民衆的團結是最強大的防禦,而團結來自信任,面對社會大衆的質疑,政府應開誠佈公、勇於任事,切勿文過飾非、諱疾忌醫。「誠,則金石可開;僞,則朽木不折」。

(作者爲國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