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小巨蛋案人民求償無門 蘇友辰:北市府未審先判
▲小巨蛋案官司纏訟多年仍求償無門,凸顯司法機關無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保護之缺憾。(圖/Chi-Hung Lin/flicker)
臺北小巨蛋曾經是2005年臺北市政府與東森巨蛋公司合作的OT(Operate–Transfer)案,原本是政府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公共建設,可以創造市政府、民間企業、市民權益三贏的典範局面。但在2007年,卻因爲一通監聽電話的烏龍,而引發檢調單位懷疑是圍標案,導致臺北小巨蛋被臺北市政府以公權力強制接管,引發不斷的訴訟惡戰。
2011年,圍標案法院判決刑事無罪確定,東森巨蛋公司認爲當年的接管理由已不存在,故透過司法救濟途徑,希望能夠還其清白,討回應有的公道。豈料官司纏訟迄今仍求償無門,還得面對臺北市政府追償的窘境,此已凸顯出司法機關無法提供人民有效的權利保護之缺憾。
然而,此問題並非單一個案,以20多年前發生的太極門案件爲例,該案是1996年政府宗教掃黑所蓄意製造的冤錯假案,縱使當年被控詐欺的刑事部分已於2007年7月13日三審無罪定讞,並獲得冤獄賠償,還了太極門的清白。但不幸的是,國稅局20多年來卻一直引用起訴書錯誤認定,當作課稅唯一證據,雖經當事人多年來不斷透過司法尋求救濟,但其衍生出來的稅務官司至今卻始終無解,被法學界稱之爲「稅法上228事件」。而行政法院前此被戲稱爲「敗訴法院」,從此樁事件的訴訟曲折,確實其來有自。
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官民纏訟十餘年紛爭未解,爲何無罪確定的圍標案,卻接連引發了多場官司?身爲資深司法媒體人的作者劉志原,依其平時觀察所得,將小巨蛋委託經營的經過與爭議,透過其第一手採訪、整理的資料,撰述成《都是巨蛋惹的禍—臺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一書出版,對事件來龍去脈做有系統的介紹,內容極富參考價值。對比太極門稅務冤案,兩者都源自於國家違反程序正義,造成人民財產權等權益的重大侵害,而人民在司法救濟上也都一再遭遇平反的困境,值得進一步探討。
對此,本書第七章「官民合作是福還是禍」中特別提到,東森巨蛋公司希望透過大法官解釋解決紛爭。據報載,今年5月10日舉辦《都是巨蛋惹的禍》新書發表會時,東森國際董事長廖尚文也公開表示,近期將聲請釋憲爲東森巨蛋討公道,以保障股東權益,吾人樂觀其成。
惟究竟這條傳統的司法救濟漫漫長路,能否藉由大法官釋憲而露出曙光呢?頗滋疑義。倒是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最重要的目標,就是讓人民信任司法,司法院歸納10項重要改革方案,其中第4項研議引用「裁判憲法審查」(即德國法上所稱之「憲法訴願」)制度,使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雖不違憲,但法律見解違憲時,亦能有憲法之救濟途徑可循,以完善大法官釋憲之功能。
臺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爭議的引發,系因臺北市政府不按牌理出牌強制接管,而其逕行接管的法源依據,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3號裁定理由:「被告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及對原告處以怠金所據之執行名義,乃系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之規定,並非係爭函文(係指96年8月17日北市體處運字第09630783200號函),該函文僅系催告原告履行法定行爲義務的意思通知而已,並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0號裁定亦維持上開見解),可知行政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爲私法契約關係,故本應立於契約平等地位,透過司法程序來判斷違約與否,而非由臺北市政府球員兼裁判,單方依《行政執行法》動用大批警力逕自接管,由此可見,臺北市政府當時確實有錯誤適用法律之情形。
學者陳清秀教授曾感嘆自己推動制定的自治法規被誤用,並提到公私協力的OT、BOT案本質就是誠信,如果政府認爲經營廠商有地方做得不夠圓滿,可能構成違約,也應給廠商一個合理的期間進行改善,否則即違反了履約的期待可能性,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陳教授也提到終止契約,是很嚴厲的違約制裁手段,要使用如此嚴厲的制裁手段,違規行爲必須非常嚴重;而依照「無罪推定原則」,並非檢察官起訴就認定圍標,在第一審未判決有罪前,其情節尚罪不至死,立即終止契約並貿然強制接管,有如判決死刑,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因此,臺北市政府若要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強制接管,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應先有一個催告通知強制執行的行政處分,並給廠商有訴願、行政訴訟救濟的機會,否則,就可能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
臺北小巨蛋的案子涉及公私法領域適用的交錯,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2500號民事判決(東森巨蛋訴請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損害賠償事件),誤以爲行政執行的法定程序已經完備,未注意到相關行政執行法的適用、比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判決原告敗訴,此部分的裁判涉及法律見解牴觸憲法的情形,未來如果聲請大法官作個案裁判違憲審查,應是一個很好的案例,並可望再建構人民尋求司法救濟另一有效途徑,臺北小巨蛋司法困境或可以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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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