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等3人無罪平反後爭取刑事補償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莊林勳(右起)、蘇建和及劉秉郎3人在法院外爲被害的吳銘漢夫婦默哀1分鐘。(本報資料照片)

1991年吳銘漢夫妻在住家遭亂刀砍死,兇手王文孝已判死槍決,被 指爲共犯的莊林勳、劉秉郎和蘇建和,原也被判處死刑,但後來改判無罪確定,蘇等3人請求以1天5000元刑事補償,但2013年遭認定有「可歸責事由」,只依1天1200元到1300元計算,共獲1584萬6000元冤獄賠償,3人認爲刑事補償法的第7條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爲逾5年時效,裁定不受理。

刑事補償法第 7 條「曾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自白,造成偵查、審判機關合理懷疑其涉有罪嫌,而具可歸責之事由」的規定,2023年12 月15 日已修正公佈刪除這樣的規定。

1991年的吳銘漢夫婦命案,隔年王被判死刑並槍決,蘇等人也被判 死定讞,2000年再審後停止死刑執行,2012年蘇建和等3人改判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後來改名爲刑事補償),請求以每天5000元折算一天,各補償2085萬元。

2012年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定,3人曾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自白,造成偵查、審判機關合理懷疑其涉有罪嫌,而具可歸責之事由,劉秉郎一天1300元、莊林勳1200元、蘇建和1300元折算一天,各補償542萬1000元,500萬4000元及542萬1000元,共1584萬多元確定。

蘇建和等3人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補償法第7條規定的「可歸責事由」,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受刑事補償等權利,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一罪不二罰、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受違憲之宣告。

本案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尤伯祥大法官等3人迴避審理,12名大法官中9位大法官同意,以逾憲訴法所定之5年期限爲由裁定不受理,但黃瑞明、詹森林及謝銘洋大法官持不同意見,主張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