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車,賠償174378.84元
來源:江西法院
隨意停放共享電動車
給人造成“不便”
一不小心就可能撞上
案情回顧
小珍在騎行共享電動車時,因車輛超出服務區域外被自動斷電無法使用,便將該車停在行車道內。在未支付騎行費用和因車輛駛出服務區產生的調度費的情況下,小珍放任該車輛可能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離開現場。
不久,未滿16週歲的小勇駕駛一輛懸掛臨時牌照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在該道路上,因對道路交通動態注意不夠,與小珍停放的共享電動車發生碰撞並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105天,花費醫療費32萬餘元。
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事故小勇承擔主要責任,小珍承擔次要責任。經鑑定,小勇因事故致右側肢體偏癱,傷殘等級構成七級。
另查明,小珍駕駛的案涉共享電動車系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並運營維護,該公司爲案涉車輛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因小珍未及時支付騎行費和調度費,該公司未能在其結束使用後掌握共享電動車的使用異常情況並採取挪車措施,故法院認定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
法院審理
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依法判決小珍賠償小勇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等費用共計174378.84元。後雙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爲共享電動車的租用者,不僅要在使用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規範使用,更要在結束使用後將車輛停放至規定區域或是非機動車輛停放區域,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作爲父母,應盡監護、監管責任,引導未成年人學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知識。作爲共享電動車租賃公司,應加強對投放車輛的監管、實時定位,對不在運營區域內的車輛、脫管車輛及時收回。
來源:綜合章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