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讓44戶陸資富豪買房惹議 內政部:政策不變
▲萬通2011案訴願成功。圖爲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葉佳華攝)
媒體報導內政部通過44位大陸富豪購買「萬通臺北2011」建案,遭質疑蔡政府是向對岸釋善意,內政部則表示,此案僅是個案依訴願決定另爲適法處分之結果,陸資在臺買房政策及相關管控機制並無改變。
由大陸地產大亨馮侖於2011年來臺於淡水小坪頂推的「萬通2011」因近4成買家爲陸資,2015年內政部以「同社區陸資買方僅能佔總戶數10%」爲由,拒絕44位大陸買家過戶,日前買方終於訴願成功,內政部表明,原因是國安局表示「無國安疑慮」,並強調兩岸政策、釋出善意無關。
由於此案引發爭議,內政部說明,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採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除了具有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取得,每人僅限取得1戶供住宅用不動產外,所在地點如涉屬天然資源、軍事管制區一定範圍者,或其取得涉有影響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影響國土整體發展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情形者,均不予許可。
另爲防範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產,自2014年起,實施總量管制措施,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的上限爲13公頃,建物400戶;自2015年7月1日起,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爲上限,相關管控機制嚴謹,目前亦無相關規定鬆綁規劃。
針對「萬通2011」案,經行政院去年10月21日訴願決定,尚未生效之集中度管制數額規定是否得溯及適用本案、內政部行政處分所援引案例不足形成行政慣例,以及未論明集中度管制與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安定間之實質關連性等理由,撤銷其中44案不予許可之處分,由內政部另爲適法之處分。
案經內政部分別於1月20日及5月3日兩次邀集有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及審查,共同獲致決議,依訴願決定本案不適用尚未生效之集中度管制數額規定,應迴歸許可辦法逐案實質審查有無不予許可情形;另依相關機關提供之審查意見,尚無相關論據足資顯示本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情形,經逐案嚴謹審議結果,尚無許可辦法規定不予許可情形,所以決議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