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人才稱號迴歸學術性、榮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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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日前印發《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扭轉高校“唯帽子”傾向,提出不給人才貼“永久牌”標籤、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培養支持各類人才等意見,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進人才稱號迴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近年來,教育系統以實施人才計劃爲牽引,吸引和集聚了大批高層次優秀人才,帶動高校人才隊伍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由於人才評價制度還不夠完善、改革舉措落實還不到位,“唯帽子”的問題依然存在,亟須通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予以克服。

正確理解人才稱號內涵、正確認識人才稱號獲得者的使命責任……教育部日前印發《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人才稱號迴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

不給人才貼“永久牌”標籤

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首先要解決應該“怎麼看”的問題。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介紹,人才稱號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授予和使用人才稱號的目的是賦予人才榮譽、使命和責任,爲廣大人才樹立成長標杆,激勵和引導人才強化使命擔當。

爲強化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的責任與使命,引領廣大人才立足崗位、履職盡責,《意見》還從加強崗位管理角度對高校提出要求: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覈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提出要健全兼職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對人才“雙聘”“多聘”情況的監管力度;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

《意見》從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的角度,強調要平等看待各類人才,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爲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

從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的角度,強調第一身份是教師,要牢記爲黨育人、爲國育才使命,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堅持自主創新和自立自強,實現關鍵核心技術重大突破和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強化價值引領,堅守精神追求,勇於承擔社會責任,努力成爲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典範。

“在教學評估學科評估方面,《意見》提出要堅持對師資隊伍質量進行綜合評價,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爲評價的直接依據,減少評價結果與學術資源配置直接掛鉤。”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介紹。同時,在人才評價、職稱評聘方面,提出要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學成效,強調科學設置評價指標和考覈週期,優化評價標準和方式合理運用綜合評價、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同行評價等方式科學開展評價。

此外,在各類學科基地評估、學位點申報、項目評審、評獎評優方面,《意見》提出要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爲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置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扭轉過於看重人才稱號的傾向

爲規範高校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意見》提出多方面舉措――

《意見》要求高校精準提出人才招聘和引進崗位需求,不將人才稱號作爲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

《意見》提出要統籌用好國內外人才資源,不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爲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

《意見》強調嚴格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招攬和引進人才,不得招攬在支持期內的高層次人才,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同時明確人才成果歸屬問題,要求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

《意見》還明確,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要合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投入補償機制。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爲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造活力

《意見》提出推進人才計劃改革,應該如何準確把握改革的目標和舉措?

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介紹,一是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對原有人才計劃進行優化整合;二是強調在相同層次人才計劃實施中,高校要避免重複推薦人選,同一人纔在計劃支持期內只能獲得一項;三是要求認真檢視正在實施的人才計劃,明確定位,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四是提出對人才計劃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實施成效不佳、重複支持、沒有實質性支持舉措的要及時終止。

爲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意見》還提出一系列培養支持各類人才的舉措。一是堅持分類施策。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爲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才提供應有的支持,搭建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需求的發展平臺。二是結合高校實際。強調要統籌考慮人才稱號獲得者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和支持體系。對在支持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按照政策和合同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對其他人才,健全針對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則上不設置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三是重視青年人才。強調要加大對青年優秀人才發現、培養、使用力度,提供長期穩定、豐富多元的支持。

“高校要定期開展自評自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各項舉措落實落地,對違規行爲及時糾偏糾錯。高校黨委要健全黨管人才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對人才的全面把關,強化人才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加強對人才的聯繫服務和關心支持。”教育部人事司負責人說。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21日 12 版)